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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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7.06
•【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40号
•【施行日期】2016.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精神,2015年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市有关部门经过调研,针对《通知》涉及的有关内容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通知》中《天津市种植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实施方案》、《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根据文件要求,按照年度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示范区建设计划,加强组织推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以及监督考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
2016年7月6日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化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3.《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强化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以尊重农民意愿、市场需求和资源实际为基础,突出高效益、上规模、重特色、创品牌的原则,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调减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推进种植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保产能促增收。
第三条调整目标。2015年到2017年,全市调减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70万亩。各区根据市农委下达的年度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计划,完成调整任务。
第四条补贴对象。本市粮食作物改种瓜菜、水果、花卉、中药材、油料等
经济作物(棉花、青贮玉米、牧草除外),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各区根据任务和作物自行确定规模)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照调减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实际面积,每亩补贴600元,分两年安排,每年补贴300元。
第六条补贴程序。市农委下达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计划,由区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经营主体和农户,并报市种植业办备案。
以村为单位,村委会对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具体四至等信息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村委会将公示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录入农民补贴网,上报区农业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种植业办据实申报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面积落实情况,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种植业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向区下达资金计划。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市种植业办,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按照下达的年度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计划,将补贴资金的50%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转年,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实际落实面积,将剩余补贴资金纳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的经营主体和农户信息,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八条组织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基础信息,确保补贴信息无误。实行村级公示制,每个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补贴面积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农户要在土地所在村张榜公示。
第九条各区要落实补贴资金专户管理,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经营主体和农户。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土地流转后的协调工作,认真做好补贴资格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条各区财政局要依照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市种植业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补贴面积核查和调整后的监管,确保种植业结构调整后三年内不得再改回种植粮食作物。
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补贴情况要定期抽查和核对,防止虚报、漏报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信访处置。各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政策宣传。各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种植业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农户、基层干部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