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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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甲方:(基本信息)乙方:(基本信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一、双方身份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个人/企业/机构名称),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个人/企业/机构名称),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________________(商品/服务/技术/劳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________________(商品/服务/技术/劳务)的质量、性能、价格、数量、期限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合同期限内完好保管、妥善使用甲方提供的物品,并按期归还或支付相应价款。

(4)对乙方提供的合法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查验、确认。

(5)承担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引起的全部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期限和价格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服务、技术和劳务。

(3)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并按时予以支付。

(4)保证提供的商品、服务、技术和劳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虚假等行为。

(5)承担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引起的全部责任。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1.履行方式: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方面或双方面履行)2.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合同订⽴的重⼤误解是什么为了维护交易公平,《民法典》保护合同当事⼈⼀⽅,因为重⼤误解签订合同⽽给⾃⼰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的相关事由。

下⾯就由店铺⼩编为您带来关于合同订⽴的重⼤误解有哪些具体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您。

⼀、合同订⽴的重⼤误解是什么重⼤误解的四⼤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是表意⼈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误解是由误解⽅⾃⼰的过错造成的,⽽不是因为受到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重⼤误解的四⼤构成要件重⼤误解是指当事⼈因为对相对⼈的⾏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错误认识,从⽽是⾃⼰做出与⾃⼰意思相违背的⾏为,致使⾃⼰的利益遭受较⼤的损失的⾏为。

基于重⼤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但是重⼤误解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般情况下,重⼤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必须是表意⼈(即作出意思表⽰的当事⼈)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先,表意⼈要将其意思表⽰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作出的意思表⽰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

重⼤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从⽽使当事⼈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才构成重⼤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的订约⽬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错误认识,⼀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合同的动机发⽣错误认识。

当事⼈订⽴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是⼀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的效⼒,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违约责任部分--彭隋生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违约责任部分--彭隋生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2)(八)违约责任★★2.(98.卷三.单.7)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

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

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

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重大误解B.民事欺诈C.违约行为D.侵权行为【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构成。

【解题思路和依据】题干中没有重大误解、侵权的情况,因此,应当排除A、D项。

约定纺织厂提供纯毛衣料,但纺织厂提供的样品却含有8%的涤纶。

其有欺诈的嫌疑,但条件不足,而违约是必然存在的,因此,选择C项比较保险。

欺诈的存在,不影响违约的成立。

【应注意的问题】题干中说明是按样品交货的,但对于样品买卖,样品的隐蔽瑕疵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5.(00.卷三.单.1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选择权归被违约的一方。

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李俊青【摘要】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体例上看,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规定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在实施重大误解规则方面,仅以买卖合同为原型展开,使用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表述方式,既不具有将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统合规制的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也不具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设定不同错误制度的分散立法的优点,却保留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救济范围过窄,无法妥善解决法律错误问题.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重大误解制度立法体例之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可救济的错误的类型,妥善解决法律错误的法律调整问题.【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12页(P132-143)【关键词】法律错误;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主观行为基础障碍【作者】李俊青【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案例1]甲开车外出忘带驾驶证,甲妻乙请丙为其夫送驾驶证。

甲收到驾驶证后与丙分别开车返家,途中丙与案外人丁开的大货车相撞,丙死亡。

事后,甲和丙的父亲、儿子都认为甲应对丙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甲遂给予丙的儿子和父亲1万元,并书面承诺在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另支付丙的父亲和儿子7万元作为赔偿。

事后甲听他人说自己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拒绝支付剩余的7万元,遂发生纠纷。

①参见胡建勇:《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27日C03版。

[案例2]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抵押权,处在第一顺位的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同时也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其目的是让第三顺位抵押人取得其抵押权顺位。

“重大误解”之内涵界定

“重大误解”之内涵界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重大误解”之内涵界定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表意人将其内心意欲实现的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意思表示可能因某种原因使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效果意思不相一致。

“意思表示错误”或称“错误”,主要是指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的意愿不相一致的情况,而这种不一致情况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所造成的。

并非所有的错误都能使允诺人逃避其允诺的后果,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造成错误的允诺人才能免受自身错误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否则就有违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各国的立法均作了规定,仅对某些错误法律予以调整,而对其他错误法律则不予调整。

然而,二者的界限究竟在何处?这是一个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上争论不止的研究课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也对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才会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才有申请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未对所谓的“重大误解”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这一规定虽然比《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要具体得多,但却不是对“重大误解”的定义,充其量不过是对司法实践中应该认定、可以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情形的范围的一种列举。

根据这一规定,“重大误解”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一是必须为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类型;二是必须有较大的损失。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作者:李安国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0年第07期[摘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这是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新发展,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合同法》及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误解的合同做出较详细的解释,这就使得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消灭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合同法重大误解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但至于何为“重大误解合同”,《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何为“重大误解”及其如何认定问题,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一般来讲,“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当事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致于根本上违背了最初的缔约目的。

由此看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重大误解”必须与合同的订立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必须是由此而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也就是说,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那么“误解”则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引起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应是“欺诈”,对这类合同应按《合同法》54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来处理,而不应包括在本文所述之“重大误解”之内。

(二)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构成,因此误解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隋彭生
教授。

民商法辅导三大辅导名师之首。

和学员亲切留影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新起点学校签约名师、兼职律师
主要著作:《合同法要义》(专著)、《合同法论》(专著)、《市场竞争法》(教材,主编)、《经济法概论》(教材,主编)、《公司法》(教材,主编)、《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民法》等。

发表的理论文章有:"先履行抗辩权刍议"、"论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等
简介:隋彭生,男,50岁,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讲授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

授课受到广泛欢迎,讲课的特点是简明、流畅、准确、重点突出,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名至实归的名师。

主要研究领域:目前,主要研究合同法基础理论。

主要研究领域:目前,主要研究合同法基础理论。

合同法中的误解与解除请求之间的法理问题

合同法中的误解与解除请求之间的法理问题

合同法中的误解与解除请求之间的法理问题近年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中的误解和解除请求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出现误解,这给合同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双方之间的误解,合同法赋予了解除请求的权利,但其法理问题尚有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误解与解除请求之间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误解在合同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关于合同要约、内容、条件等重要事项上发生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误解可以分为实质性误解和意向误解。

实质性误解是指合同的物质性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明显的误解,如价格、数量等关键要素。

而意向误解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表达了不同的意向,导致合同内容不一致。

无论是实质性误解还是意向误解,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引发纠纷。

其次,合同法对于误解的处理规定是什么?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时,其中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的公平性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解除合同意味着双方对合同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不再履行,合同即告终止。

但是,在解除合同前,解除请求方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证据要求,以确保解除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合同法中的误解和解除请求问题并不完全一致。

一方面,合同当事人经常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些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以规避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

另一方面,合同法对于误解和解除请求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争议。

例如,对于解除请求方应当如何出示误解的证据,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对于解除请求的时效性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受误解的一方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此外,误解与解除请求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广泛的讨论。

一些学者认为,解除请求是误解的合理后果,只有在误解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解除请求。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解除请求并不一定只针对误解,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提出,如重大违约、不履行等。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篇一:12版合同法教学大纲《合同法学》教学大纲一、大纲制订依据本大纲根据政法学院法学专业XX版培养方案制订。

二、课程名称、代码课程名称:合同法学 Contract Law 课程代码:320XX7 三、课程性质和开课目的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开课目的:《合同法学》的开课目的:本课程通过系统讲授,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合同法案例的能力。

四、学时、学分学时:54学时,其中理论讲授40学时,习题或实践14学时。

学分:3学分五、适用专业和开课学期适用专业:法学开课学期:第六学期六、考核形式和要求考核形式:考查,写一篇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理论或实践论文,不少于XX字。

考核要求:卷面成绩60分及格期末总成绩构成:期末论文占70%,平时成绩占30%。

七、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1.合同法概述 2学时(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2)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3)中国合同法的发展状况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4)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体系(5)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概述 1学时(1)合同的基本观念(2)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成立 4学时(1)合同的成立概述(2)要约(3)承诺(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5)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6)合同的形式(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合同的生效 4学时(1)合同的生效概述(2)合同的生效条件(3)合同的无效(4)合同的撤销(5)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效力的补正(6)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缔约过失责任4(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6.合同的效力 4(1)合同的效力概述(2)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3)合同效力的相对性(4)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5)情势变更原则(6)涉他合同(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合同的解释 1(1)合同解释的意义(2)合同解释的方法(3)格式条款的解释8.合同的担保 2(1)合同的担保概述(2)保证(3)定金9.合同的保全 2(1)合同的保全概述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2)债权人的代位权(3)债权人的撤销权1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学时(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转让概述(3)债权让与(4)债务承担(5)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1.合同的解除 4(1)合同的解除概述(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4)合同解除的程序(5)合同解除的效力12.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概述(2)清偿(3)抵消(4)提存(5)免除(6)混同13.违约责任4(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3)违约行为的形态(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5)违约责任的形式14.买卖合同4(1)买卖合同概述(2)买卖合同的效力(3)特种买卖合同1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2)供电合同16.赠与合同1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2)赠与合同的效力(3)赠与合同的终止17.借款合同1学时(1)借款合同概述(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18.租赁合同1(1)租赁合同概述(2)租赁合同的订立(3)租赁合同的效力(4)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和风险负担(5)租赁合同的解除19.融资租赁合同 1(1)融资租赁合同概述(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3)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特别规定20.承揽合同1(1)承揽合同概述(2)承揽合同的内容(3)承揽合同的效力(4)承揽合同的终止21.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22.运输合同1(1)运输合同概述(2)客运合同(3)货运合同(4)联运合同23.技术合同1(1)技术合同概述(2)技术开发合同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4.保管合同1学时(1)保管合同概述(2)保管合同效力(3)保管合同终止25.仓储合同1学时(1)仓储合同概述(2)仓储合同效力(3)仓储合同终止26.委托合同1学时(1)委托合同概述(2)委托合同的效力(3)间接代理中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4)委托合同的终止27.行纪合同1学时(1)行纪合同概述(2)行纪合同效力28.居间合同1学时(1)居间合同概述(2)解决合同的效力八、推荐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推荐教材:《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11月第二版。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下的合同撤销与损失承担在合同法领域,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关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这可能导致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愿严重不符。

为了保护误解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重大误解的定义、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后的损失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解。

为了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非细枝末节的误解。

2. 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非对方故意误导或欺诈所致。

3. 误解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误解。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时,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消灭。

2.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误解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3.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误解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证据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将依法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后的损失承担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已经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况下,损失承担的原则如下:1. 无过错原则: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撤销都没有过错,那么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这可能涉及到各自投入的成本、已获得的利益以及预期的利润等因素。

合同法 重大误解

合同法 重大误解

合同法重大误解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文,它对人们的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然而,由于合同法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常常会引发一些误解。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一些重大误解进行阐述和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含义和适用。

第一个重大误解是认为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才具备法律效力。

实际上,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来达成,只要合同的要件齐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都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殊要求,但这并不代表非书面合同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个重大误解是认为合同一旦签订即不可撤销。

其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合同的。

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错误、欺诈、威胁等情形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合同的解除条件,比如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等。

因此,合同并不是一旦签订就无法撤销的。

第三个重大误解是认为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事实上,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有权选择诉讼解决方式。

第四个重大误解是认为一旦合同违约就必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等。

然而,对于一些违约行为,并不一定要承担过于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违约时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风险分担、责任减轻、补救措施等,以减小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

因此,合同违约并不一定要承担过于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五个重大误解是认为合同法只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合同没有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非常普遍,合同法也同样适用于这些合同关系。

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是相同的。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提要: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

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注:隋彭生:《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页;)。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其作出了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也作出了规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我国《合同法》虽然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这种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它的适用范围上。

一、英美法中预期违约的类型欲谈《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就须先考察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类型。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在1853年作出的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的判决(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论重大误解——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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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第二部分中,系统地分析了重大误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意思表示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2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3以下简称‘合同法》。 4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解释、欺诈和显失公平。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应当奉行“意思表示解释优先” 的原则,面对双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发生的争议,首先要用意思表示解释的方 法判断,如果能够通过解释认定意思表示人内心和真实意图与其表示的客观含 义之间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即构成了可以导致契约撤销的意思瑕疵。这样法院 或仲裁机关才能做出是否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定5。如果解释的结果, 可以认定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则无需探讨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 如果合同成立,方有进一步审查错误问题的必要。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 同形式,在出现上述状况时,也应遵循该原则。就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关系,本 文认为,当事人的对于因欺诈和重大误解所为的意思表示虽然都可以撤销,但 法律在撤销条件和责任分配上对两者的要求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对欺 诈的考察放在重大误解之前。相对人并不存在欺诈故意时,即不构成欺诈。本 文特别分析了沉默欺诈和第三人欺诈的情形。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关系, 本文认为,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还是存在有显著的差异,只是在实践的运用中 有些混乱。一方面,显失公平着眼于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示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致6。是否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以及当事人是否自 愿这些方面,显然与重大误解并不相同。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时,需要对两者 进行仔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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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作者:郑水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对具体的规章并没有设定出来。

所以,究竟该怎样去判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先分析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对重大误解的分类,“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等三个方面作系统研究。

【关键词】合同法;重大误解;合同未成立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同时也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以此来直接表现出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有以下几个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被作为民事法律中的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生存的基础和依靠。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合同法中所体现出的自愿原则,一是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二是表现在合同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

在一方受到欺诈或胁迫时而订立的合同是不产生效应的,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非法干预。

尽管法律赋予了合同法自愿原则,但是自愿原则必须要受到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并不是无限度的。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着《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在确定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要遵循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订立合同时所体现的公平,对于有失公平的合同不可采用,必须要撤销,但发生合同纠纷时,要保护好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双重利益,不能因小的过失而承受大的责任,做到公平处理。

另外,一旦客观形势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也要公平的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整体上看,公平原则也公平的确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更要体现出公平原则的精神内涵。

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面也呈愈来愈宽的趋势发展。

从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着手去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着公平的意思。

08合同法(隋彭生)

08合同法(隋彭生)

合同法考点串讲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一)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七、无效合同八、可撤销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有关制度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代位履行、代位受领代物清偿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四、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作者: 隋彭生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04-110页
主题词: 合同法;重大误解
摘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

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新探——从“法律事实”出发的理论分析

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新探——从“法律事实”出发的理论分析

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新探——从“法律事实”出发的理论分析隋彭生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法律事实的成立,导致法律关系的成立。

法律关系不能区分为成立与生效两种。

合同前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必经环节。

两个“成立”都是法律事实效力的表现。

适格的要约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事实发生“合同前法律关系”;适格的承诺也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事实与要约结合发生合同法律关系。

适格要约与适格承诺的结合,是两个单方l法律行为合成的双方法律行为。

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戍就是新的法律事实,它引起新的法律关系成立。

实践合同的交付,是新的法律事实,致本约(新的法律关系)成立。

【总页数】9页(P116-124)
【作者】隋彭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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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隋彭生内容提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

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合同法 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

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

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

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的规定。

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

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

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

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1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

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401同未成立的结果。

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显然都不能。

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

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

“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

”①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

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

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

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

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1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

比如,甲方以A 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 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

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

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

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

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

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

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

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1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

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

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

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

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

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二)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瑕疵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前者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后者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501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13)2①[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页。

(13)3 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

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法院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

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法院、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一)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

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述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

对非欺诈性误述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二)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工作人员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

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错误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

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

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

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

(三)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

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601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13)4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

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

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合同对价不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比较公平,但由于误解,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当事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四)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

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

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

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

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

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益,在所不问。

某公司以10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差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对此要求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在美国,一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不能再以错误或误解为由要求救济。

在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1984年判决的马洛尼诉萨吉森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块土地以便修一个化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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