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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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
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
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
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
1、见习期未满的;
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
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交流调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交流调配程序
第十五条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 {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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