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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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李女士如今有两个小孩,大的3岁,小的1岁。

丈夫在外经商。

按理说,李女士本该过着幸福和乐的生活,但是,由于丈夫的火爆脾气和屡次对她实施的家暴的行为彻底让李女士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

李女士的丈夫秦某在外经商,家里的经济生活还算富裕,所以李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和公婆就安心的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

可是好景不长,秦某在外经商经常遇到不顺心的事,最开始回到家只是一句话都不说,后来发展成一不顺心就对家里的人大吼大叫。

最终,演变成了可怕的家暴。

据李女士回忆:丈夫第一次打我,是他外出做生意的时候。

那时候,我们还没有生第二个孩子。

儿子半夜啼哭,他说我不哄着孩子,吵他睡觉。

我辩解了几句,他从床上下来踢我,差点把我踢倒在地,还踢到我剖腹产的伤疤处。

他说:“嘴巴那么贱,再顶嘴我还会打你!”
就这样,有时候仅仅因为一点小事,秦某都可能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气对刘女士是有踢又打。

更严重的时候,他还会打孩子。

一般秦某打孩子的时候刘女士都不能上前维护,否则秦某就认为是刘女士把孩子惯坏了。

对于秦某多次对刘女士的打骂,秦某的父母多次劝导刘女士要多多包涵和忍耐,说秦某脾气一直不好,等事情过去就好了。

可是事情没有想象中发展的顺利,接二连三的家暴和对孩子的打骂终于触碰到了刘女士的底线,她决定带孩子回娘家,并且与秦某离婚。

但是秦某的父母始终不肯让刘女士把孩子带走。

刘女士决定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律云律师观点: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和心理创伤,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诸如像刘女士这样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通过法律渠道对家暴的处理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

其次不要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被打、被欺负。

现实中很多案例证实,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会使施加暴力一方更猖狂、更肆无忌惮。

其次受害方应当积极注意收集证据,这主要包括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如: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认错书等。

最后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
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人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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