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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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HR-20071124

撰定单位: 人力资源部

版本: 第 1 版

发行日期:2007年11月24日机密等级:□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 共5页

核准

金光集团AFP中国食品和不动产

1.目的

依法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降低用工风险,合理规范用工行为。2.适用范围

金光集团AFP(中国)金光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1.1在公司外部作伪证者。

3.1.2伪造公司记录、个人记录或文件者。

3.1.3提供虚假信息者。

3.1.4仿效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3.1.5涂毁出勤卡、顶替签到或代打卡者(代打卡者及请人代打卡者)。

3.1.6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3.1.7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3.1.8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者。

3.1.9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1.10品行不端,损及公司信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1.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或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者。

4.2违反公司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其他保密条款的行为。

4.2.1泄漏公司机密,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4.2.2向未经授权的个人及组织披露公司专有机密信息者。

4.2.3未经准许擅自带人入厂参观(生产设备等)者。

4.2.4相关人员不坚持财务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者。

4.3在工作中涉及个人利益或因个人利益冲突而损害公司利益。

4.4任何形式的盗窃或利用公司资源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4.4.1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者。

4.4.2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4.4.3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4.4.4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4.4.5在公司的商业活动中,自己或亲友,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4.4.6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向他人索取回扣、介绍费的。4.5蓄意危害或破坏公司资产、财物、人员、工作场所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4.5.1携带违禁品(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入公司者。

4.5.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者。

4.5.3在公司禁烟区内违规吸烟者。

4.5.4在公司工作场所饮酒者。

4.5.5酒后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影响公司秩序者。

4.5.6在工作场所内喧哗、嘻戏、吵闹或口角,不听劝告者。

4.5.7在工作场所聚众赌博者。

4.5.8故意损坏、损毁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5.9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造成经济损失者。4.6在公司对他人(包括公司同事、主管或客户等来访人员等)进行人身攻击(包括暴力、情节严重的威胁、性骚扰或人格侮辱)的行为。

4.6.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者。

4.6.2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遭成不良影响者。

4.6.3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7策划、实施、参与有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团体活动。

4.7.1组织、煽动怠工或罢工,聚众闹事者。

4.7.2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者。

4.8拒不服从管理、调动、消极怠工,经劝说无效,在公司中造成不良影响,或未完成工作交接而离职的行为。

4.8.1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

4.8.2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者。

4.8.3不服从主管的合理指挥调遣,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4.8.4不做工作(含物品、财产)交接或工作交接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4.9 兼职工作,与公司利益冲突,经上级主管通知后仍不服从的行为。

4.10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行为。

4.10.1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4.10.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负赔偿责任)。

4.11工作时间从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活动的行为。

4.11.1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及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治安拘留)。

4.11.2工作时间服用违禁物品者。

4.12被警告3次者。

5.附则:

5.1包含且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中规定的行为,以及诸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双方约

定的协议、被员工广泛认知的公司政策和公布的规章等,都构成界定员工“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依据。

5.2处理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公司奖惩审批程序同。

5.3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附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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