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信托成立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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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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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信托成立的特殊条件
杨海林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南昌,330013)
摘 要:慈善是为社会上有困难的人提供精神、物质的帮助,这种方式是宗教和道德所赞扬的行为,且由于其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也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随着现代社会财富急剧增长,慈善信托在慈善领域被广泛运用,这种方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成为重要的慈善手段。慈善信托的成立条件有其特殊性,与其他信托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其成立条件做进一步的认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慈善信托 特殊条件 慈善目的 公共利益 公益性 中图分类号:D922.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6—0249—02
依据《信托法》当中所规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根据产生的原因、设定目的、委托方法、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的不同而分为法定信托与任意信托、合同信托与遗嘱信托、慈善信托与私益信托、私人信托和公共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等。本文论述的慈善信托制度是最早出现的信托种类,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英国法律改革勾勒出慈善信托制度的轮廓,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了。20世纪是英国慈善信托的成文化时代,英国人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慈善信托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根据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制度也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国。
慈善信托是英国早期最重要的慈善方式,指的是为了使整个社会或者社会公众的一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关于慈善信托的定义,英国的信托法曾对慈善信托的含义进行界定,《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为了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美国也在其《信托法》中明文规定:慈善信托是关于财产的一种信赖关系, 该财产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而设立, 同时委托他人管理该财产, 并使该人负有为慈善的目的而处理该财产的权利。慈善信托在社会中通常体现为,由委托人捐献或者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协议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指定的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个种类,慈善信托的成立首先要符合信托设立的基本条件,除此之外,要成为一个慈善信托还要满足慈善信托成立的三个特别要件,即信托的目的必须是慈善目的,信托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必须具有绝对的公益性。这是慈善信托区分于其他信托种类最关键因素,这个特性决定了慈善信托的成立不仅要遵循信托的一般的规则还要遵循特殊规则。
慈善信托的成立方式较为简便,准入门槛也比较低。一般情况下,满足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慈善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慈善委员会决定其是否能够获得慈善信托的地位,必要时由慈善委员会与相关的税务部门商讨后再做决定。慈善信托的成立同时还要符合特殊的三个要件:
(一)必须以慈善为目的。
如果一个信托的目的属于英国法规定的慈善目的的范围,那么该信托就是一个慈善信托,反之,则亦然。英国人自1601年的法律开始尝试列举慈善目的,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救济贫困以及建立和完善公共设施。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诸如维护感化院、帮助贫穷的少女结婚以及重新安置犯人等信托也被该法赋予了公益性,这表明该法试图协调慈善事务和政府关系的倾向。
但是起初这些目的仅仅是根据实际情况零散地进行列举,在总结了200多年的司法实践之后,马克莱顿于1891年“帕姆赛尔案”对慈善目的进行了四重分类,开启了现代意义上对慈善目的的分类方法,此时慈善信托的目的分为4个种类:即救济贫困、促进教育发展、发展宗教以及其它有利于社会的目的。这个判决开启了慈善目的新的分类法,前三个种类是具体的慈善目的,而第四种则是一个笼统的描述,为之后法院对慈善目的的解释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并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虽然这种分类的体系并不完善,也没有任何两个种类之间是相互独立。某个慈善目的可能同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种类之内,如为教育贫困孤儿设立的信托。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随后许多案例审判的依据,不过也绝对不能将其视作对1601年法律序一言的替代。马克莱顿提出慈善目的四种分类时,仅仅就做了这样一个分类,并没有对这四种类别的慈善目的作一个具体的描述,而其后英国法院在200多年的司法实践对这四类慈善目的的范围做出了很好的诠释。
《2006年慈善法》结合几百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在马克莱顿分类的基础上再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英国法意义上的慈善目的。该法对“慈善目的”的要求有两个:第一,它必须属于《2006年慈善法》第2条第2款中所列举的目的;第二,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信托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社会公众的受益必须是客观的,而不仅仅是财产赠与人的主观愿望。然而,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却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以及慈善委员会的认可。
1、判例法对公共利益的要求。为确定一个信托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英国法院在判决中发展出两套标准,其一,确定受益人是否为“公众的一部分’夕;其二,确定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2、成文法对公共利益的要求。《2006年慈善法》在总结判例法规则的基础上,以成文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了该原则的适用方法,将公共利益的要求扩大至所有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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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救济贫困的信托不再是公共利益要求的例外。该法的第3条和第4条中强调了所有慈善信托的存在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据《2006年慈善法》第3条第1、2、3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信托属于该法列举的慈善目的,那么还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也就是说,所有该法列举的慈善目的种类都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当然这也包括为防止和救济贫困的信托在内,即使在判例法中救济贫困的信托不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2006年慈善法》第4条对慈善信托的“公共利益”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赋予了慈善委员会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共利益有发表指导性意见的权力,目的在于促进对公共利益要求的理解及认识和扩大公共利益的适用范围。
(三)绝对的公益性。
要成为一个慈善信托,除了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之外,该信托还必须具有绝对的公益性。如果信托设立的条件可能会使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或收益适用于私益的目的,那么便不能成立慈善信托。一旦信托的目的含有非慈善的因素或者捐赠人在设立信托时对信托的目的表述含糊,那么该信托就不能成为慈善信托。
公益性反映出慈善信托的本质属性,是慈善信托核心
价值的体现。也是慈善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主要区别。这意味着慈善信托在成立时比私益信托具有更多的限制和要求。信托要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慈善地位,并因而享有由此获得的利益,就不需要为了慈善目的满足特殊的公益性要求。
慈善信托作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公益事业的重要组织形式,相比其他传统的公益组织形式,具有十分独特的优势。慈善信托具有提高社会效率,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的作用。同时又有利于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对公益事业和信托业而言,是一个双赢的格局。
参考文献
[1] 高真: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J]. 当代经理人. 2006(21):1583-1584.
[2] 张文江:公益信托价值之思考[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2006(4):371-372。
[3] 何勤华: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M]. 华东政法大学. 2010年.
[4] 赵怡博:我国公益信托法问题研究 [M]. 北方工业
大学. 2008年. (上接252页)
上市,同时QFII 的推出使外资直接购买A 股成为可能,B 股作为外资融资手段已日益被边缘化,B 股市场日益低迷。
目前,B 股市场极度缺乏流动性,多个主要市场功能已经丧失。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其计价货币的选择有着直接关系。首先,在我国资本项目不能自由兑换的约束下,投资者持有以美元或港币计价的B 股的意愿大大降低,导致B 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清淡。其次,在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下,通过B 股市场融取外资已毫无吸引力,因为公司融资获得的美元或港币很容易面临贬值风险,相比之下,在A 股市场上融资就有较高的效益。最后,由于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境内企业在B 股市场融资获得的美元或港币无法自由兑换成人民币从而顺畅投资于国内市场。
三、我国国际板计价货币选择的建议
关于我国国际板将以何种货币计价,业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外币(美元)进行交易和结算。
1、人民币计价方案
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就是将国际板建设为国际公司在我国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发行上市的平台。因为以美元计价涉及多个部门审批及资本项下开放等问题,在我国资本项目下存在资本管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若国际板以美元计价,则国际板上市企业在国内所融得的美元无法正常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若境外上市公司所募集的美元用于海外投资,则这种意义上的国际板相当于从国内市场“抽血”,引起国内资本的外流。而以人民币计价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为国内过剩流动性和过高的储蓄率扩展投资空间;另一方面有利境外于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人民币的跨境交易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2、美元计价方案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板以美元计价交易也有其一定的优势。国际板以美元计价交易等于我们在国内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美元蓄水池”,可以缓解国际热钱涌入对国内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减轻我国外汇储备不断膨胀的压力,可以减少外汇占款过大即大量基础货币投放而造成的物价上涨压力。有利于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有利于促进外汇体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的弹性。国际板可以成为防止外国资本冲击的防火墙,为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公民手里持有的外汇不断增加,而且有关部门规定我国公民每年有5万美元换汇额度,这就为国际板以美元计价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
3、相关建议
从国际角度和我国自身经验来看,证券市场交易货币的选择要有利于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即该计价货币能保证股票的高度流动性,保证证券市场具有良好的融资和投资功能。而目前人民币的可接受性和可兑换性并不足以支持证券市场相关功能的体现,但是在目前我国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以外币计价设计多个部门审批及资本项下开放等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操作。因此,我们建议国际板的初创阶段选用人民币计价较为合适,但随着我国资本项目逐渐开放和人民币逐渐成为自由兑换货币,以外币计价也可成为我国国际板的选择之一。
参考文献:
[1] 谈志琦.2010.国际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下一场重头戏.中国证券期货,9:16.
[2] 姜涛,任荣明,袁象. 2010.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国际板的若干问题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1:16~18.
[3] 陈露. 2010.日本国际板失败原因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金融,13: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