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困境及对策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困境及对策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面临多方面的困境,包括:
1. 宏观环境的制约。
其中,最大的困难是慈善法不完善,导致非营利组织面临税务、财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组织管理不规范。
民间慈善组织大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缺乏专业化人才。
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容易出现不法行为。
3. 资金来源单一。
民间慈善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众募捐,但是,近年来,不法分子打着慈善的旗号行骗现象屡屡发生,对公众募捐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困境,应采取以下对策:
1. 完善慈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慈善组织管理机制、税收政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和信任度。
2. 加强民间慈善组织的自律管理。
加强组织建设,组建专业性的机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
3. 加强公众教育和媒体监督。
加强宣传,使公众了解慈善的真正内涵和作用,并加强媒体监督,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慈善组织打着慈善的幌子行骗。
浅论中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对策
浅论中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对策摘要: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给予我国慈善事业正确的定位,首先要有完善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而我国慈善事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规范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加以维护,本文就我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相关对策作简要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慈善事业;法律制度;慈善立法一、中国慈善事业之现状大力推进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打破慈善事业垄断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世界上的慈善模式归结为四种:一种是政府办事政府掏钱,这包括社会福利在内,就是所谓福利国家的模式;一种是民间办事民间掏钱,如美国;一种是民间办事政府掏钱,如香港地区;而我们的模式比较怪,是政府办事,民间掏钱。
如上次的玉树地震,大家把钱交给青海省政府来统一使用,这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募捐了,是最大的制度问题。
唐钧直言中国慈善模式存在有关部门干预太多的问题。
我们的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有定位不清晰的地方,也就是说慈善事业到底是民间事业还是政府管理的事业,这件事情仍没有一个非常清楚的共识。
慈善事业定位清晰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专业化,而成立基金会则是慈善专业化的首选。
在中国,慈善基金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公募基金有权向公众募捐;而非公募基金无权向公众募捐。
在美国符合条件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可以登记成为“慈善组织”,注册之后只有税务部门监管。
中国目前尚无民办公募慈善基金会成功的先例。
赫赫有名的“壹基金计划”是李连杰在2007年与中国红十字会签订了一个3年的合约计划建立起来的,虽然它暂时能向公众募款,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和公章。
所以“壹基金”潜力巨大的手机平台的捐款,因为账户的不独立,而在操作上存在着重大的不便,远远无法实现李连杰最初设计的“每人每月最少捐一元,让小捐款变成大善款”的理想。
一个民间慈善基金会要有完备的企业组织架构,有明确的基金使用规定,有稳定的资金保证。
英国2008年1月正式发布实施的《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中,慈善委员会提出了判定慈善事业或组织的公益性质的两项基本原则:有益性原则和公众性原则。
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及应对
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及应对作者:胡国文来源:《时代金融》2022年第05期随着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高涨,我国慈善信托的备案数量和财产规模逐渐增加,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巨大。
慈善信托在我国起步晚,目前,我国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如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受托财产单一、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发展模式有待调整、缺少对受托人的监督等。
本文通过梳理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探讨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以推动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一、慈善信托发展的现状和意义(一)慈善信托发展的现状根据《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慈善信托在我國的累计备案数量达773单,财产规模为39.35亿元。
其中2021年新设立的慈善信托达227单,财产规模为5.71亿元,较上年增加32.48%。
从数据来看,我国慈善信托的数量和财产规模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慈善信托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众积累的私人财富越来越多,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高涨。
目前,慈善信托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越来越强,成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有效途径,将有望获得更深层次的发展。
虽然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巨大,但现阶段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不平衡。
一是从受托人身份来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
2021年,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达到173单,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仅为49单。
信托公司仍然是慈善信托发展的主力军,慈善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二是从慈善信托备案金额来看,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
在2021年新设立的227单慈善信托中,十万元级规模115单,占全年的50.7%;百万元级规模56单,占比24.7%。
随着社会公众参与度的提高,我国单笔慈善信托财产以十万元级和百万元级规模为主,慈善信托成立门槛明显下降。
三是从分布地域来看,慈善信托涉及地域不断增多,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
我国慈善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慈善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的多数条款都涉及到慈善组织这一概念。
总体来说,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的约束。
目前来看,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制度在慈善文化氛围并不浓厚的环境下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政府作用未合理发挥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发展不合理的问题。
对于慈善组织的有效监管要在重视和尊重慈善的法律环境条件下,从健全法制开始,做好与政府慈善工作的衔接,并且需要慈善组织自身的努力来完善其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只有采取由内而外的监督模式,才能实现我国慈善组织的健康、科学发展。
关键词:慈善组织;监督管理;问题;对策一、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概述(一)慈善组织的概念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该法规定,我国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此外,慈善组织可以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二)监督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慈善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慈善主体依法使用各类监管方式、方法对慈善组织、慈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制度体系,包括慈善监管法制、慈善监管主体、慈善监管方式、慈善监管内容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慈善监管主体方面,政府和利益相关者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
政府以行政权力作为依托,具有权威性,因此其监管也具有执行力。
其次是在慈善监管方式中,随着政府逐渐由管理职能向监督职能的转变,当今政府对慈善组织全面,适度,有效的监督显的尤为重要。
利益相关者一般包括捐助者、受助人及社会公众,其进行的监督方式比较直接。
无论是捐助人、受助人还是社会公众,其都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或者社会公益的维护,在法律保护下,积极的对慈善活动和组织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
最后是在慈善监管内容中,各方慈善监督管理主体围绕着慈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进行不同的监管。
慈善捐赠资金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因此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公开和合理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我国慈善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度的反思。
问题一: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慈善经济发展中,透明度和公信力一直是存在的问题。
部分慈善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导致社会公众对于慈善捐赠的信任度不足。
这不仅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更阻碍了公众对于慈善经济的参与。
问题二:慈善资金管理我国慈善资金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管理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慈善资金的最终利用效果,也降低了社会对于慈善经济的信任度。
问题三:社会参与度尽管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但社会参与度依然不高。
很多人对于慈善事业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的思考和了解。
这也反映了慈善经济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还有待提高。
问题四:制度建设慈善经济在我国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这为慈善领域的乱象埋下了隐患。
要想更好地推动我国慈善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上是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
对于透明度和公信力问题,慈善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向社会公众展示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公众的信任度。
在慈善资金管理方面,需要建立更为规范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果。
我们也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加强对于慈善经济的理解和认识。
在制度建设方面,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以克服的,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制定出更为有效的对策,就一定能够推动慈善经济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总结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透明度和公信力、慈善资金管理、社会参与度以及制度建设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慈善事业的法律与管理问题分析
慈善事业的法律与管理问题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益事业的关注逐渐增加,慈善事业作为公益事业中的一种,具有着促进社会发展、改善社会公平、增强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法律与管理问题。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与管理两个方面来分析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问题分析1.慈善事业缺乏法律规范慈善事业在我国尚未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导致慈善机构不具有法律地位,管理和运营难度较大,而且对于志愿者、捐赠人、受助人等相关方面的权益保护都存在困难。
2. 慈善媒体宣传存在失实或夸大的情况在某些慈善活动宣传中,操作人员会利用夸大宣传等手段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捐赠额度,但是却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这对慈善机构的声誉和信任度有着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对受助人的切实利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3. 慈善机构捐赠资金管理不规范慈善机构的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由于目前慈善事业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备,慈善机构在募集和管理资金时缺乏法律约束和标准,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和滥用公款等行为。
4. 慈善捐助公益性不足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商家也开始混杂其中,利用慈善事业作为掩护,实施不同程度的欺诈和诈骗行为。
一些商家会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捐赠资金,但是用在慈善事业上的资金并不多,而是投入到商业活动或者个人利益的满足上,造成原本应该用于慈善事业的捐款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二、管理问题分析1. 慈善机构管理方式较为落后慈善机构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机构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方式。
因此,越来越多的慈善机构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比如不以个人为核心,而是重视集体创新,通过信息化、流程化、专业化等手段提高慈善机构的管理效率。
2. 慈善机构治理不透明慈善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的运作方式,导致公众缺乏对慈善机构的信任感。
比如,慈善机构在资金流转等方面缺乏规范,使得公众对慈善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疑虑,进而影响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慈善法》出台后信托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现代国企研究 2018. 2(下)156案 例 AN LI摘要:《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先后颁行是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以信托公司的参与丰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主体的行为。
既有利于慈善事业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也为信托行业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但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本文以《慈善法》的政策颁行依据和旨归为切入点,对此后我国信托行业及慈善信托的发展趋势进行诠释,探究政策法规变动趋向对我国慈善事业和信托行业的双重影响,旨在探索信托公司新的业务机会及解决慈善信托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信托;《慈善法》;慈善信托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加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于慈善事业发展高度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传统慈善机构作为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主体,运作过程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限制了其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发挥。
鉴于此,新主体的介入及多主体的通力合作成为我国发展慈善事业、推动精准扶贫、政策惠及民生的要点。
“慈善信托”则是主体间合作与扶贫惠民的具体金融工具。
一、《慈善法》的政策导向及“慈善信托”缘起《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划并界定“慈善信托”。
同时,也是信托公司首次以商业主体名义被纳入国家法律条文。
《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的属性界定为“公益信托”,进一步落实了《信托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提供了契机,推动其行政审批制度化发展,并厘清了机构间责权关系。
2017年7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颁行更是梳理了慈善信托当事人的权责,对具体操作管理方式加以规范。
贫困问题是当今的社会问题,也是十九大强调全面建构小康社会过程中着力化解的社会矛盾。
政府实质性的扶贫措施以及慈善机构的通力合作廓清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框架。
但是,政府去行政化的趋势以及慈善机构在公信力、资本运作和监管上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发展慈善事业过程中亟待引入专业金融主体。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一一、引言CG信托公司作为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信托服务的机构,近年来逐渐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慈善信托领域。
慈善信托作为社会财富管理和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然而,在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CG信托公司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CG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CG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随着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慈善信托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CG信托公司紧跟市场发展步伐,积极拓展慈善信托业务,为更多社会群体提供了财富管理和慈善支持的服务。
然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慈善信托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慈善信托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业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市场需求不足:尽管慈善信托市场呈现出增长趋势,但市场需求仍不足。
部分潜在客户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信任感,导致业务拓展困难。
3. 人才短缺:慈善信托业务需要具备金融、法律、慈善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
目前,市场上具备这些综合能力的专业人才较为稀缺,给业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4. 监管不力:慈善信托业务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可能导致业务风险增加。
四、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慈善信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为业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拓展市场需求:CG信托公司应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潜在客户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
同时,通过与政府、企业等合作,拓展业务渠道,满足更多社会群体的需求。
3. 培养专业人才:CG信托公司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具备金融、法律、慈善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
《2024年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慈善事业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与金融业结合的产物,既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力支持,又能为信托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然而,在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CG信托公司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积极投身于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
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计划,为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扶贫等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公司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模式不够成熟、资金运用效率不高、监管政策不健全等。
三、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业务模式不够成熟目前,CG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成熟的经验借鉴。
在项目选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等方面,公司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运作机制。
(二)资金运用效率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项目筛选和评估机制,导致部分慈善信托项目资金运用效率不高,甚至出现资金浪费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慈善事业的顺利进行,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三)监管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监管政策也不够健全。
这给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压力。
四、对策与建议(一)完善业务模式CG信托公司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
包括项目选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一套完整的运作机制。
同时,公司还应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合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筛选和评估机制,对慈善信托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保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同时,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2024年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的深化,慈善信托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在国内仍属于起步阶段,尤其对于CG信托公司而言,其慈善信托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该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与策略规划CG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未能形成清晰的市场定位和策略规划。
这导致业务发展方向模糊,无法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
2. 信托产品创新不足目前,CG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创新和特色,难以吸引投资者。
3.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不完善慈善信托业务涉及法律和监管问题较为复杂,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尚不完善,这给CG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4. 宣传推广力度不够CG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的宣传推广方面投入不足,导致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业务的拓展。
三、对策与建议(一)明确市场定位与策略规划1. 深入分析市场需求,结合公司自身优势,明确慈善信托业务的市场定位。
2. 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确保业务发展有章可循。
3. 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
(二)加强产品创新与特色化发展1. 深入研究市场趋势,开发具有特色的慈善信托产品。
2. 引入专业人才,加强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
3. 结合社会热点和需求,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
(三)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1. 积极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2.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慈善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3.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1.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慈善信托业务,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一、引言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巨大进步,在《慈善法》的第五章中正式提出了“慈善信托”这一概念,我国的慈善信托在此时终于有了法律条文加以确定,得到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也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
但与英美法系的探索多年、较为完善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慈善信托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施行仍存在众多难题:法律上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二者的关系尚未厘清;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现有的监管模式不利于慈善信托的长久发展;近似原则在我国慈善信托的施行方式有待商榷等等。
二、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诞生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1栗燕杰.我国慈善信托法律规制的变迁与完善[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6,41(05):25-31.2曹敏.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重构——从英美慈善信托制度入手[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01):31-34+38.3周贤日.慈善信托:英美法例与中国探索[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16-132+192.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被誉为“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所取得的最伟大最突出的成就”。
1作为信托的一种,慈善信托这一概念也同样起源于英美法系,1601年英国的《慈善用益法》可以说标志着慈善信托的出现。
作为慈善信托这一制度的起步,该法对于慈善信托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慈善信托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慈善信托法律规范臻于完善,20世纪,英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慈善信托的定义。
2信托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2001年,我国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提出了公益信托的概念,并在第六章中加以规定。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与法律规制问题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与法律规制问题》摘要:本文试图在简要介绍慈善信托的基础上,梳理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与其法律规制发展路径,并着重结合2017年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来探讨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中国法律规制方面尚存的问题,2016年9月,我国正式实施《慈善法》,并且单章列出《慈善信托》,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备案主管机关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弥补了《信托法》的缺憾,真正激活了公益信托,虽然慈善信托兼具“慈善”和“信托”的特征,但其本质属性是“慈善”,是一种慈善活动摘要: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公益信托,逐渐在我国发展起来。
但相较于英、美这样的慈善信托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我国的慈善信托还处在发展初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图在简要介绍慈善信托的基础上,梳理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与其法律规制发展路径,并着重结合2017年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来探讨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中国法律规制方面尚存的问题。
关键词:慈善信托;发展;法律规制2016年至2017年,我国相继出台了《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试图以此来弥补此前的法律法规在慈善信托领域法律规制的不足,因而2016年也被成为“慈善信托元年”。
但目前来看,现有的慈善信托领域立法仍未能为社会资源涌入慈善信托领域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的慈善信托(一)慈善信托基本概念厘清“慈善信托”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英国。
英国于1601年颁布《慈善用益法》,为现代慈善信托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也成为其他国家慈善信托法的起点。
“公益性”是英国慈善信托的核心价值,而我国在移植英美“慈善信托”概念时将其阐释为公益信托,偏离了慈善信托的实质定义,更强调其“公众性”而非“公益性”。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信托的一种。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024年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一一、引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工具,在中国的发展正逐步深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中国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CG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推进,公司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CG信托公司作为一家领先的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其慈善信托业务发展迅速,覆盖了教育、扶贫、环保等多个领域,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 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慈善信托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政策依据不足、监管空白等问题。
2. 宣传力度不够:CG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的宣传方面相对较少,社会认知度不高,制约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 投资收益不稳定:慈善信托业务往往涉及多个领域,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公司在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面临困难。
4. 项目管理不规范:部分慈善信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政策法规: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政策法规,明确业务范围、监管要求等,为CG信托公司等企业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
2. 加强宣传力度:CG信托公司应加大慈善信托业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可以通过举办公益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慈善信托的优点和作用。
3. 优化投资策略:公司应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提高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4. 规范项目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确保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之创新、局限与完善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之创新、局限与完善
周乾
【期刊名称】《内蒙古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8(039)006
【摘要】慈善信托入法是我国慈善立法的进步.《慈善法》引入慈善信托制度,为信托原理与慈善行为之间建构起了法律桥梁.该法通过专章的形式对慈善信托的含义、报备、受托人要求及信托监察人作出了规定.其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登记备案制简化
了慈善信托的设立程序,将信托公司纳入受托人范围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新活力,不再
要求设立信托监察人使慈善信托设立更加方便、可行.其局限之处在于将慈善信托
作为公益信托的子概念,对慈善目的的纯度要求过高以及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不
健全.未来可用慈善信托取代公益信托、对慈善目的的认定采用混合标准、明确慈
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实现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改进.
【总页数】7页(P88-94)
【作者】周乾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38.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J], 郑亦清;王建文
2.论我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变迁逻辑与完善路径 [J], 柳长浩
3.论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制度完善 [J], 周乾
4.疫情下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之完善 [J], 纪佳莉
5.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路径 [J], 江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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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之欧阳家百创编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欧阳家百(2021.03.07)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
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2024年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公益金融工具,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CG信托公司作为业内领先的信托机构,其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司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CG信托公司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CG 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CG信托公司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积极投身于慈善信托业务。
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计划,为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扶贫等公益事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公司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 业务模式单一:目前,CG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主要以资金捐赠为主,缺乏多元化的公益项目和投资方式。
2. 风险管理不足:在慈善信托业务中,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然而,公司在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不到位。
3. 宣传推广不够:慈善信托业务需要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参与,而公司在宣传推广方面投入不足,导致社会认知度较低。
4. 法律法规不健全:慈善信托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模糊不清,导致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
四、对策与建议1. 拓展业务模式:CG信托公司应积极拓展慈善信托业务模式,开发多元化的公益项目和投资方式,以满足不同社会需求。
例如,可以开展股权捐赠、债权捐赠、公益基金等多元化业务,提高业务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慈善信托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同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CG信托公司应加大慈善信托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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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与评论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王建军燕翀张时飞内容提要:慈善信托作为结集慈善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历经百年,理应得到长足发展,然而现实中,其在全球的发展并不理想,与制度设计初衷反差较大。
慈善信托作为从英美国家借鉴引进的法律制度,基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与不同的福利体制,其植入中国社会面临着诸多障碍。
慈善信托制度的根基在于信用,如果信用不被视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那么该项制度则很难发展起来,这就是慈善信托制度现阶段无法在中国植根、发展以及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根本原因。
从具体实践层面上看,慈善信托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一定张力,无论是在设定主体上、信托财产属性上、设立程序上,还是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驱动力上,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与滞后。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慈善事业法》,鉴于慈善信托制度缺乏在我国建立与发展的原初动力与条件,因此现阶段不宜在《慈善事业法》中规定该项制度。
关键词:慈善信托公益信托信用慈善事业法王建军,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燕翀,民政部监察局。
张时飞,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一慈善信托的概念及作用(一)概念的界定在我国,慈善信托不是法律概念,现实中,社会共识不多,实际应用少见。
而公益信托,早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就单独成章(第六章),专门作了规定。
因此,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从法律层面建构慈善信托机制。
检索已有文献,关于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普遍认为公益信托是慈善信托的别称或中译名,进而言之,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仅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用词不同,其实指涉的是同一事物。
二是部分人认为公益信托范围要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主要理由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界定的“公益目的”比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界定的“慈善目的”宽泛。
1.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两个概念并无实质区别就慈善目的论严格说来,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界定的“慈善目的”与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界定的“公益目的”并无孰大孰小之虞。
比如,2006年《英国慈善法》列举的慈善目的内容达十三项,〔1〕其内容之多、范围之广,甚至超出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中列举的公益目的内容。
导致部分人以为慈善信托范围窄于公益信托范围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受英国早期有关“慈善目的”法律解释的影响。
英国作为慈善信托发祥地和发达国家,其早期有关“慈善目的”的法律解释,对日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慈善信托法律影响很大。
突出表现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普遍把英国早期法律界定的四大类“慈善目的”,〔2〕作为“标准”慈善加以继受。
而对超出这一范畴的,则用“公益”概括。
事实上,英国对“慈善目的”的法律解释,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精神。
1954年、1960年、1992年、1993年和2006年的慈善法律相继修订出台,就是例证。
特别是2006年《英国慈善法》在慈善目的界定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第一次以成文法律条文的形式为慈善目的下了完整定义,具体列出了13类慈善目的事业,大大突破了以往的法律解释。
〔3〕遗憾的是,2006年之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完成信托法制建设。
二是受中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福利文化的影响。
由于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一衣带水、山水相连,传统福利文化相容度高,它们普遍认同“慈善”乃扶危济困、扶弱抑强、仗义疏财之举。
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促进环境保护等,则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正因如此,中国、日本、韩国三国在移植英美慈善信托制度时,普遍感到本国传统语境的“慈善”概念不足以涵盖英美国家的“慈善”,也不足以表达即将建立的制度内涵,必须以新概念取代,“公益”就成为较佳选择。
〔4〕进而言之,慈善目的由注重弱者救助的“慈善”不断向注重公共生活的“公益”扩展,是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慈善目的范围大小,不是也不应该是区分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两个概念的实践判断标准。
2.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在公权力介入方面略有差异从实现方式上看,目前尚无足够资料判断,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与“公益”两个概念是否有实质分别,或者根本就是一回事。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慈善”与“公益”在公权力介入程度上明显存在差异:慈心善举,多为民间、自愿之作;公共利益,多是国家责任体现。
具体到制度设计,慈善信托特别强调:慈善是个人的事情,谁委托、谁受托、谁受益都是公民自主选择的结果,国家干预应减少到最小程度,即限制在保证受托人意愿依法得到实现。
而公益信托则基于发展公益事业的目的,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更多公权力的介入为信托当事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显然,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在实现方式上的差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1〕〔2〕〔3〕〔4〕具体包括:扶贫与消除贫困的事业;发展教育的事业;促进宗教的事业;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
麦克诺顿(McNaghten)勋爵把所有慈善活动概括为扶贫济困、发展教育、促进宗教、其它有助于社区的善事4个大类。
徐彤武:《英国法律中“公益性事业”的定义与实践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2010年5月12日最后访问。
尽管目前仍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此种“慈善”与“公益”之间的关系,然而“公益”一词源自日本,播至中韩,日本公益信托法制起源于上世纪初,以及我国五四运动后才出现“公益”概念,足以间接佐证。
异,真实反映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福利体制。
归结起来,本文指称的慈善信托,一方面在法律框架上与公益信托同构。
从此意义上说,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同义,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专章规定完全适用于慈善信托。
另一方面,在处理公权力介入方面,慈善信托又有别于公益信托,即慈善信托更注重民间性和自愿性,而公益信托更侧重政府公权力和国家责任。
(二)独特价值制度被创设或移植必须具有独特价值,慈善信托概莫能外。
慈善信托百年发展历程表明,在促进慈善事业、增进社会福祉方面,慈善信托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功能。
1.法律层面的价值一般认为,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起因于当时法律禁止教徒私自向教会捐赠土地,为规避这一禁止性规定,虔诚的教徒利用慈善用益观念,通过遗嘱或合同的方式将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经营管理,并将收益捐赠教会。
这种做法尽管不能让教会取得被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却能使其享有该土地产生的全部收益。
这一法律制度创举开启了英美法系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并在发展中远播世界。
现实中,慈善信托已成为各国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组织形态。
检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公民或者组织欲从事慈善活动,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非法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法人慈善组织(简称“慈善法人”),〔5〕犹如驱动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三驾马车。
为凸显慈善信托的法律功能,有必要对三种组织形态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
与慈善法人相比,慈善信托设立更简便、结构更简单、运作更灵活、财产更安全,公信力更高。
比如,慈善法人属于以慈善为目的的法人,而慈善信托多数认为属于以慈善为目的的契约。
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比慈善法人更低;设立慈善法人必须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定固定住所,固定支出较多。
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慈善法人通常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且原则上不得处分其基本财产,成立后不得任意解散。
而慈善信托则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也可动用信托原本和追加原本,还可设立小额慈善信托,灵活性强;受专业人才和相关规定〔6〕等诸多因素制约,慈善法人在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方面,普遍不够理想。
而慈善信托的专业受托人则具有慈善法人所不可比拟的理财能力,它可以根据慈善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防止不必要的资金运营亏损;与慈善法人模式下的自管自用情形比,慈善信托财产要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有效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都更高。
与非法人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信托具有风险分割功能。
慈善信托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5〕〔6〕非法人慈善组织和法人慈善组织是本文用语。
非法人慈善组织因其组织性而有别于自然人,因其不具备独立人格而有别于法人。
非法人慈善组织类似于美国的“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类似于德国的“无权利能力社团”,类似于日本的“非法人社团或财团”,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非法人社团”。
慈善法人是指不将其收益在成员中予以分配的法人,是目前各国最主要的非营利组织形态。
慈善法人类似于美国的“非营利法人”,类似于英国的“慈善公司”或“慈善公司组织”,类似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
这些强制性比例的规定,虽可促使基金会确保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由于规定可操作性差,致使基金会投资行为受到很大限制。
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条款的规定将收益转移给符合资格的受益人,这一点是非法人慈善组织所无法比拟的。
非法人慈善组织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允许以组织的名义或以附有该组织头衔的代表人名义进行财产权登记,只允许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登记。
组织的成员要对全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概而言之,慈善信托制度的现实价值在于:与非法人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信托具有风险分割功能;与慈善法人相比,慈善信托设立简便、结构简单、运作灵活、财产独立安全,公信力高。
正因如此,慈善信托与非法人慈善组织、慈善法人一道成为现代慈善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
2.社会层面的价值一是慈善信托可成为丰厚社会福利的重要基石。
作为一种集结慈善资源的独特方式,慈善信托可在发展慈善事业、增进社会福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而于1993年成立的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平均每年捐赠慈善款项超过10亿港元,主要用于支持大型社会计划及资助约100个慈善团体推行慈善服务项目,其捐款金额高于香港公益金全年捐献的5倍,与洛克菲勒基金会、沃尔玛基金会以及美国银行慈善基金会等超级慈善机构的每年捐款相当,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慈善捐款机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