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复检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确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复检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06月07日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复检(以下简称复检)是指被监测人或者商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下统称被监测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并由检验机构对原样或备份样重新进行检验的活动。

复检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在收到被监测人的复检申请后,应对申请复检的标准、项目和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明确承检机构并告知复检申请人和原承检机构。在通常情况下,复检工作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复检申请人直接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复检,但必须及时报告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这是由监测工作的衔接性所决定的。

开展复检工作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

一是复检申请人必须是被监测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是被监测商品标称的生产者。

二是复检申请人对商品的初检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依照《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被监测人应当在收到具体检验结论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机关应当做好笔录,并由被监测人签字确认。被监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监测结果。

三是复检必须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验。依照《办法》的规定,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毁损备份样的,视为放弃复检。为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备份样损坏、灭失或保管不善等,工商机关可以采取备份样集中管理的措施,力求备份样保持客观、真实、有效。

复检必须遵循3个基本原则

为保证复检工作客观、公正和有效,无论是工商机关委托复检机构还是被监测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均应遵循3个基本原则。

一是检验机构资质就高原则,即以不低于原承检机构资质等级的复检机构为选定对象。

二是属地复检回避原则,即对本地商品应尽量选择异地复检机构。

三是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商品质量复检在性质上有别于商品质量抽样监测,复检费用一般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正确区分复检与重新抽检

在区分复检与重新抽检之前,先要搞清楚初检与复检。

复检是相对初检而言的。初检是基础,没有初检的结果就不存在复检的请求。复检是一种民事行为,主动权在被监测人,是法律赋予被监测人进行自我保护和申请法律救济的一种权利。

重新抽检是出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是工商机关主动作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重新抽检与复检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相互取代。

在商品质量监测领域,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一次复检终检制,被监测人不得对复检结论提出复检请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初检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致时,应当采纳复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证据,并作为行政处罚的实体依据。

□安徽省宿松县工商局孙骁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