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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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镇XX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XX县XX镇XX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XX县XX镇XX村农村18岁以上村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助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户获得资金的机会,并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
第四条本社接受业务指导部门XX县扶贫开发办公室、XX县财政局、XX县XX镇人民政府和XX村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社的住所是:XX县XX镇XX村委会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管理
(二)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组织开展互助社会公益活动;
(四)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社员资格。
(一)在XX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加入互助社的村民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三)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入社互助金(会费)。
第八条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入社申请并公示入社人名单,发放入社证书;
(三)社员交纳入社互助金(会费)。
第九条社员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有入社和退社的权利,退社社员需加入一年后才能申请退社。(二)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社章程;
2、交纳互助金(会费)500元起步,低保户、五保户可免交;
3、退出互助社应提前申请,但在加入互助社的第一年内不准退出,退出时退回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会费),交回社员证;
4、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5、为互助社其他社员借款提供担保;
6、互助社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代为偿还;
7、互助社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还款,其担保人不能借款和退出互助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XX县扶贫办、XX县财政局和XX镇人民政府是互助社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互助社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互助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社的成立或解散;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社员到会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若临时需要开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并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长、秘书长、会计、出纳等5人组成。
第十五条理事会产生。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2/3以上社员(或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期结束前,2/3以上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与本社互社员的联系和协调;
(四)定期向互助社的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业务和监督机构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七条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XX村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发放互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扶贫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由2名监事共2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资格;
(1)互助社社员;
(2)愿意承担监督工作,有良好声誉;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四条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名贫困户)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经2/3以上的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