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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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社章程

会计1名,监督员2名。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乡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全体成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1、依据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全体成员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

3、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4、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5、负责与互助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联系和协调;

6、定期向(乡)乡政府、县财政局、扶贫办报告工作,提交财务报表;

7、定期向成员大会和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三名互助协会成员组成,经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2、监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3、接受成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章互助资金运行

第十九条:本互助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本互助协会资金来源

1、成员股金;

2、财政扶持资金;

3、接受的捐赠和其它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互助协会的股金为村民入股、政府赠股、配股。

第二十二条:享受政府赠股、配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村村民;

2、属扶贫系统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的户或虽不在此之列但经过村民大会选出的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计划生育两户;

3、每户赠股不得超过2000元,配股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单个村民或其他组织、个人向互助协会入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互助协会股总额的10%。

第二十四条:互助资金所有权。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及其增值部分归互助协会成员所有。

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使用权属于全体会员。其他农户确因特殊困难申请借款的,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收益权。互助资金使用中产生的收益,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全部转入成本,其余按顺序分配。

第二十七条:借款限额和要求

2、每户,次不超过5000元;

3、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上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得申请再次借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一律采取会员证担保。

第二十九条:借款占用费按低于同期信用协会利率执行,其中赠股户为月7.47‰,其他户为月9‰。

第三十条:借款到期不还者,日收取借款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顺序:

1、预留借款风险准备金;

2、支付非人工的运行成本;

3、支付理事会成员的误工补贴。

4、成员分红,参照信用协会存款利息标准,一年以上按定期付息,一年以下按活期付息。

第三十二条:本互助协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乡政府审定后办理终止手续。

1、成员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股金亏损三分之一以上,不能经营的;

3、经营活动消亡。

第三十三条:本互助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县扶贫办、财

政局、审计局、民政局、乡政府和互助协会成员代表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确定解散后,互助协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和协会会公告,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互助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补贴;

3、抵偿债务;

4、将剩余财产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互助协会获准登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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