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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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1从内容上,宪法制定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首部宪法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从权力及其实质上,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修宪权)存在着联系与差异。一般而言,制宪权决定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的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近现代国家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么发生变化(修改、解释、变迁等),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设定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常由宪法设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3从时间上,宪法制定活动发生于生效前的立宪活动,宪法修改活动发生于宪法生效后的实施阶段,宪法制定一定先于宪法修改。

4从程序上,宪法制定程序一般有:

(1)设立宪法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宪法修改程序有:(1)提议(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5)公布

5从主体上,我国人民拥有制宪权,人民是宪法制定的主体;全国人大拥有修宪权,全国人大是宪法修改的主体。

6从方式上,宪法制定的内容来源于: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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