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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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25【实施日期】2005.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巩固2004年度工作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算审计的规范化,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财务决算结果的真实、完整。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1、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委托程序、规范审计实施程序及加强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2、提高审计质量。

提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决算审计报告的可用性、可信度。

3、确保工作进度。

严格按工作进度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确保财务决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1、委托方式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和企业统一委托。

(1)市国资委直接委托2005年度我委扩大直接委托单位的范围,现确定23家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2)企业统一委托除上述23家企业外,其余企业应由集团层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企业所属的上市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可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聘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准备案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准备案规定

关于印发《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评估监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支持企业落实审核责任,完善评估机构选聘,现将•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印发你们。

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分别由被评估企业、委托单位及一级单位审核部门对评估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随评估报告一同上报,请遵照执行。

•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一年。

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评估核准质量评价通知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校对:柳东(共印150份)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审核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下称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2)合并、分立、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4)企业产权转让;(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相关国有企业涉及非货币资产处臵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2)资产转让、臵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相关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3)相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臵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根据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度资产统计报表会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统[2004]65号)要求,各归口单位应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向我委(统计评价处)报送审计报告。

从2004年度起,各报送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按规定同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二、规范审计意见处理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

我委将对财务决算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并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向我委提交说明材料。

三、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我委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相关细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

那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一)公开挂牌交易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

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

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编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时的合并原则、编制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原则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

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又与个别会计报表不同,它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情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

因此,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除在遵循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二)一体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

二、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有资产纽带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1、企业所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企业所属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3、企业所属按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内容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序号监管事项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主办处室适用对象1 重大投资监管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3 国资收益支持项目监管事项《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指引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及调整变更的确认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4 资产转让管理事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产权管理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抄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企业增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5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变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国有单位通过除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以外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6 国有单位新开证券账户管理事项《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7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发产权(2007)10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检查评估管理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9 预算执行监管事项《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企业上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国资委开展预算支出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开展周期性资金检查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3-18)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48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监﹝1999﹞159号适用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岗位、稳收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09﹞164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3关于编制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80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行业收缩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1﹞41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5关于编制企业三年行动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2011﹞52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6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重﹝2004﹞13号该文件已不适合经济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已不操作。

7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316号已被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
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
废止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统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2【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__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12【实施日期】2010.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总体要求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除下列调整事项外,均按照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行。

二、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调整事项(一)委托范围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委托(详见附件1)。

2010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1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负责。

(二)委托程序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2)。

(三)资质要求2009年度决算审计文件中规定:“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345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345号各委管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30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质量水平。

1、委托方式2014年度,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不再由我委委托。

新设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托主审事务所。

其余企业委托方式与上年相同。

2、年限和资质要求在原工作规则资质要求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当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为连续审计年限的起始年重新计算连续审计年限。

重置起始年后,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依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修订)执行。

被审计单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资格。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4年11月15日前,将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备案后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09]637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37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切实规范本市国有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审计工作,加强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监管,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71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审计工作,加强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监管,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 71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境外企业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是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境外企业审计管理是推进境外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境外企业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境外企业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境外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境外审计在规范境外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1]479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479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一)委托方式2011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2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1)对已经整体上市的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如国际港务),由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对年报进行审计。

(2)11家已经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企业中,其中董事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企业,即上汽集团、上海电气、锦江国际集团、百联集团、光明食品集团、东方国际6家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将由董事会负责。

对今后纳入试点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董事会对担任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审计委托管理第五条(原则)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入围范围)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巩固2004年度工作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算审计的规范化,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财务决算结果的真实、完整。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1、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委托程序、规范审计实施程序及加强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2、提高审计质量。

提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决算审计报告的可用性、可信度。

3、确保工作进度。

严格按工作进度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确保财务决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1、委托方式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和企业统一委托。

(1)市国资委直接委托2005年度我委扩大直接委托单位的范围,现确定23家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2)企业统一委托除上述23家企业外,其余企业应由集团层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企业所属的上市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可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聘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财务审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基本要求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企业改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维护新老股东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确保改制工作质量。

通过规范和完善改制财务审计工作,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5〕75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做好2015年财务监管工作,现将《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系统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提出对区属企业财务监管的工作要求。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与区县国资监管部门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分别上报2015年度委管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总结、2015年度区县国资监管部门财务监管工作总结至市国资委。

本通知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附件:1.2015年度稳增长工作方案2.2015年度委管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总结表3.2015年度区县国资监管部门财务监管工作总结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17日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要点2015年度财务监管工作应紧紧围绕市国资委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成效的总体目标要求,继续按照“任务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工作思路,以深化改革为主线,创新转型为动力,围绕“新常态下的稳增长、管资本方式下的完善监管、改革创新下的管理提升”三个方面,扎实做好2015年度财务监管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一)新常态下的稳增长:适应经济发展转变的新常态,着力于加快创新转型,突出主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效益持续稳健增长。

(二)管资本方式下的完善监管:适应“管资产向管资本转换”的新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强化“真实性底线”和“风险导向”的财务监管理念,着力提升报表信息质量、加强重点事项监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沪国资预[2003]148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预[2003]148号)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事前申报、备案(一)对下列行为,本市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在本单位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有关意见、草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并在境内外发行股票;2、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划转;3、国有股持股单位认购配股;4、国有股持股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6、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7、国有股持股单位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界定;8、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9、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10、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11、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12、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13、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对备案材料的要求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初步方案,实施该方案前后基本情况的比较以及实施该方案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上述行为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有关审批、审核事宜,仍应当按照我办《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预[2000]244号)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方便企业对照执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153号)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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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方便企业对照执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153号)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原则
第五条(工作原则)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合法合规。

(二)客观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做到信息真实。

(三)成本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规范开展中介机构的选聘和委托工作,降低企业的成本,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审计委托管理
第六条(委托主体)
一般股权审计的委托方为股权变动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股权变动企业股东会授权,由股权变动企业的董事会委托。

第七条(选择)
委托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务所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应符合《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资质条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十条(审计依据)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基准日)
一般股权审计应以企业股权变动方案确定的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第十二条(审计范围)
一般股权审计的范围为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或《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是指审计基准日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股权协议划转或无偿划转的审计,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或《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审计对象)
一般股权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事项)
一般股权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情况;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企业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工作方案)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应在审计委托之前,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及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在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后,应及时向所属企业集团备案。

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的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股权审计,企业集团应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一般股权审计备案表(附件);
(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报告使用)
审计报告仅限于企业一般股权变动目的使用。

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会对企业估值有较大影响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一般股权变动的依据。

第七章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相关部门责任)
在一般股权审计过程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内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条(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责任)
市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限入制度)
对在一般股权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从事本市国有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后续监督)
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追查责任)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规定程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或企业集团将对企业责令暂停一般股权变动工作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行为)
本市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发行债券等事项中涉及的财务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解释)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
本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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