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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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类:各个大类的类 注释、各个章的章注释和各章中的子目注释。
3.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又称解释性总规则,为完善归类制 度,确保每一种商品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归入某 一固定编码,排除其他模棱两可的情况,《协 调制度》设置了六条归类总规则。
3.2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依据其 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 和品目。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 使各类商品能准确地归入相应的子目项下,不发生交叉、 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其商品分类的普遍 规则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 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 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六条规则:
3.2.1 规则一
1.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 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 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 归类:(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 的规定办理;(2)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他规则的规定办理。
⑤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2) 规则五(2)是关于 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 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 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 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 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 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 容器。规则五(1)优先于规 则五(2),因此,规则五 (1)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 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②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 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 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③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 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具体列名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 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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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商品编码 表、注释(类注、章注及子目注释)、归类总规则。
1.商品编码表:商品编码表在报关实践中表现为《税则》,即 带有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各种税率、法定计 量单位及监管条件的编码表。
2.注
3.2.5 规则五
1.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 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 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 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 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 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① 混合物 ② 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③ 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④ 零售的成套货品
(3)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 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从后归类)。
3.2.4 规则四
1.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 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Fra Baidu bibliotek目。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 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在按 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 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 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当然,所谓“类似”要看 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本规则主要是 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很少运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 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 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 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 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
规定的容器:
①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 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 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 品相比是相称的。 ③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 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 入的税目。 ④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规则二(1)要解决的是不完整品 (或未制成品)及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 件)的归类问题。
(2)规则二(2)要解决的是不 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的归类问题。
3.2.3 规则三
1.内容:
① 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 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 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 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 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①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 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 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 归入税号85.09)。
②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 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 税目更为具体。
(2)第二条归类办法(基本特征)仅适用于:
3.1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3.1.1 概述
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H.S 编码
3.1.2 《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3.1.3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3.2.2 规则二
1.内容:
(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 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 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 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 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 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 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 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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