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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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的规定 (Basel Capital Accord ,1988 )
《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及其计算方法。 1. 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两层: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资本公积金等; 二级附属资本,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和期限超过20年的优 先股股本等。 《巴塞尔协议I》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 低于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 银行风险资产不仅包括风险加权的资产(如贷款和证券等), 而且包括与资产相当的表外风险(如备用信用证,衍生产 品契约责任等)。
6.2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市场退出的监管
6.3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外部监管系统:“双线多头”模式、 “单线多头”模式、高度集中的单一模式和跨国 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
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系统
• 对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的特征
--- 复杂性。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组合体(人财物)。 --- 层次性。主要体现在监管工作和各种行为规范上。 在监管工作上可以分为:证券主管机构的行政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机构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和会员机构的监管。 在行为规范上也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法规;行业 规范和部门规章;自律规则。 --- 国际性。
《巴塞尔协议I》的不足
对银行资产风险类型的规定过粗,有限的风险权数 使银行从出售风险权数高但实际风险较小的资产 中获益,导致银行持有的是低质量的资产;
规定注重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其它风险重视不够 (如市场风险1996年/运营风险等)。 面对银行业的国际化、创新和兼并浪潮,巴塞 尔委员会修改并制定新协议。
自律型管理体制缺陷: 第一,自律型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 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第二,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 现。 第三,缺少强有力的立法,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 生。 第四,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 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
金融产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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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具有价值上的预期性,即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 况有关; 产品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即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 们的预期价值不一致,会随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性,其成 本的决定和效用的实现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金融产品是一种信息产品,消费者完全是按产品所散发 出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有些产品只是以概念的方 式存在。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点:
第一,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统一管理口径,使 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第二, 具有超常地位的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 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扯 皮的现象。
证券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管理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
• 集中型监管体制
又称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
证券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 理全国证券市场的一种体制。美国是集中型监管体制的 代表。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具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 规。 第二,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
国际银行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Banking Supervision) http://www.bis.org/stability.htm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由10个工业化国家的中央银行 发起。该委员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关于国际银行监管问题 的合作与协商机制,其目标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水 平,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6.1 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 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内控”和“外控”相结合原则; ——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 ——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的主体
德意志银行被裁操纵韩股市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6日
2010年11月11号,韩国综合指数在最后10分钟交易时间里 突然下挫48点,爆跌近2.8%。正值韩国举办二十国集团首 尔峰会期间,股市的异常跳跃给东道主韩国迎头一击。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展开了为期3个月的调查。调查交易 记录显示,11月11号韩国股市暴跌日当天,共有价值2.4 万亿韩元的海外投资者卖盘指令被执行,其中约1.6万亿 的卖单是通过德意志银行旗下韩国证券公司执行的,从中 德意志银行牟取了450亿韩元的利润。 德意志银行韩国证券子公司涉嫌操纵市场或展开“不公平 交易”,被处以10亿韩元,合885,567美元的处罚。与此同 时,韩国证券与期货委员会宣布禁止德意志银行首尔分行 在六个月内从事部分自营证券与柜台衍生品的交易业务。
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和金融的监管是由两 类主体完成的:
第一类主体是所谓的“公共机构”,通常被称为“金融当 局”,其权力是由政府授予的,主要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方面 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如果有人违反了 这些规章制度,就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类主体是各种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或者私人机构,其权力 来自于其成员对机构决策的普遍认可。出现违规现象并不会 造成法律后果,但可能会受到机构纪律的处罚。
《巴塞尔协议Ⅱ》 ——新资本协议(2004年):
三大支柱:
—— 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风险资产类型和风险计算
方法);
—— 监管当局的监管(监管者的责任); —— 市场纪律 ( 核心是信息披露 )。
《巴塞尔协议Ⅱ》的挑战
复杂化 风险管理模型多样化,使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出 现困难;监管者用什么标准去比较各家银行的 资产情况;运营风险本身就难以估算。
第六章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6.1 金融监管概述
6.2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6.3 金融监管体系
2004年俄罗斯古塔银行挤兑风潮
资料来源:人民网2004-8-13
2004年6月,俄罗斯古塔银行因传言出现支付问题引起挤 兑,很快波及其他商业银行的挤兑,俄罗斯中央银行行 长伊格纳杰夫7月7日公开承诺为所有私人存款提供保证, 并宣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7月9 日获国家杜马顺利通过, 速度之快,使金融业的恐慌及时得到控制。 从8月9日开始,几个月前因丧失支付能力而濒临倒闭的 俄罗斯古塔银行,又全面恢复营业。尽管古塔银行仍然 使用从前的名字,但这家银行的所有者已经变更,俄罗 斯外贸银行成了它的新主人。
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缺点: 第一,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第二,在监 管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 时难以完全协调。第三,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 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自律型管理体制。
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很少干预证券市 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 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英国是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
监管成本
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 用之外,还会带来三方面看不见的成本。
第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变化而引发的 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进而产生有害的、而且往往是消极的作 用。 第二,合规成本与经济福利损失 合规成本就是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而 额外承担的成本。就金融监管而言,这种“合规成本”的数额 可能非常之大。所谓“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是由于在存在监 管的情况下,各经济主体的产量可能会低于不存在监管时的产 量。 第三,动态成本 监管有时起着保护低效率的生产结构的作用,因而会成为 管理和技术革新的障碍。
★中间型监管体制
是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互相协调、 渗透的产物。 中间型监管体制又可称为分级管理型监管体制, 它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模式。二级监管 是中央政府和自律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 管是指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 监管。 原来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 目前,由于前面所介绍的两种监管体制都存在一 定的缺陷,很多国家已经逐渐向中间型监管体制 过渡。
• 证券发行市场监管
证券发行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 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 按照审核制度划分,世界上各国证券发行监管 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制度: 核准制和注册制
注册制
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募 集和发行证券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 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 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发挥良好作用的前提是信息 披露的充分性,投资者能够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做出理性的 投资决策。从这一点来看,注册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 展历史比较悠久,市场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的国家。
核准制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一些规定,从而把一 些低质量、高风险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市场门外,在一定程度 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了投资的风险性,有助于新兴 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但是,它很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完全依赖的安全感,而且监 管机关的意见未必完全准确,尤其是它使一些高成长性、高 技术和高风险并存的公司上市阻力加大,而这些公司的发展 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经验不多、 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
为实现此目标,巴塞尔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个工作重点: 第一,加强各国银行监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二,提升国际银行监管的技术水平; 第三,设定最低的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完全是一个自治性组织,没有任何直接监管成 员国银行的强制性法律权力。它只是提出银行监管方面的建 议,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斟酌决定如何适当地执行这 些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设立瑞士国际清算银行 ,设有秘书处 。
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
金融监管的对象:人类的金融行为 金融活动领域
根据经济学的研究结果,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过 度竞争等容易引起价格信息扭曲以至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往 往发生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属于公共产 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行业,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 证券业正是属于这类行业。
由于金融产品的这些特性,使得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 的交易双方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 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综合效用, 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 品消费者(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种 公共产品(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特点: 第一,没有制定单一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依靠一些相关 的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行为。 第二,一般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以市场参与 者的自我约束为主。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点: 第一,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有利于促 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第二,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 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第三,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保证证券市场 的有效运转。
核准制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 须公开所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所发行的证券还必须符 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证券监管机关 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证券的发行申请。 实行核准制国家在规定实质条件时都考虑了以下因素: (1)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2)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具健全; (3)发行的所得是否合理; (4)各种证券的权利是否公平; (5)所有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 (6)发行公司的发展前景及事业的成功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