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八讲(赠送部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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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概念: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2、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具有要约和承诺阶段;(4)其他要件。

3、要约的概念:要约是特定人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的具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

思表示,但它并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且要送达要约

人。

4、要约邀请的概念: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实务中包括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5、承诺适格的概念:(1)只有受约人才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2)该权利是一种资

格不可转让;(3)承诺人有选择承诺与否的自由,且不因要约内容而改变。

6、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

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承诺的概念: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的期限:应当理解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后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期限。超过期限

则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的除外。

9、确认书的概念:要约受到初步承诺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的承诺的重要组成部

分。

10、交叉要约的概念: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

容相同的要约。为鼓励交易,认为已经达成了合意。

11、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法规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虽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极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包括联系、考察的合理支出;

缔约准备工作的合理费用;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15:其他:(1)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提议内容、交易习惯】;

(2)要约合理期限【要约到达时间、作出承诺必要时间、承诺到达时间】

(3)根据国家下达任务订立的合同【不根据任务订立合同无效】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责任性质(与合同关系)、约定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性质】

(5)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条件(接触与不接触)、违反义务性质、赔偿内容、前者为补充性责任】

第二讲两种合同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和免除其未来

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条款。

2、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条款的分类:(1)完全免责和限制责任;(2)协商订立和标准合同;(3)消费性免

责和商业性免责。

4、格式条款的概念: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于对方协商的条

款。具有定型化、主附从地位、不特定相对人等特定。

5、无效的格式条款:(1)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52-53条);(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

况;(3)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只能免除未

来的责任而非现时责任或法定义务);(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6、格式条款的解释:(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3)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限制解释(不

完备不采用类推或扩张适用,适用不明确用“最狭义”解释)。

7、格式条款成立要件:明确告知对方提请注意;对方无异议的合意订立。

第三讲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概念: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

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4)其他法律要求的形式。

3、附条件合同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

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4、附条件合同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是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议

定而非法定;(4)必须合法;(5)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5、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具有期待权,受法律保护;(2)合同成

立后,即使丧失行为能力或对标的物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3)合

同成立后,不得为自身利益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

6、期限的概念: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到来为内容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7、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

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8、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表见代理以

外的欠缺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3)无权处分合同。9、无效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10、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1、可撤销合同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

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2、可撤销合同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

胁迫而订立的非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的合同。

13、撤销权的概念: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

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形成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14、无效或撤销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15、其他:(1)意思表示的概念【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2)条件与期限分类【生效解除、积极消极、始期终期、确定不确定】

(3)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处理【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相对人撤回权与催告权】

(4)无权处分特征【处分行为、无处分权、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5)欺诈行为特征【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国家利益)】

(6)胁迫行为特征【胁迫故意、胁迫行为、订立合同、非法胁迫、(国家利益)】

(7)隐匿行为【形式合法但目的和内容非法,若目的合法,原目的行为有效】

(8)重大误解特征【意思表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误解方过错、非故意误解】

(9)趁人之危特征【明显不公平、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利益超过法律限度】

(10)显失公平特征【利用优势、未履行告知义务、利用经验缺乏或轻率】

(11)返还财产内容【止于原物及原物孳息、不考虑主观、故意违法单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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