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该条共分为七款解释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接下来将对这七款内容进行详细释义。
第一款:用人单位采取裁员、公司倒闭等经济性或者组织性变动,依法解散、破产清算、解散或者撤销,并且无法提供安置岗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款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或组织性原因导致的解散、破产清算、解散或撤销等情况,致使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款:用人单位迁建、重大技术改造或者调整岗位,不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款规定了因用人单位的迁建、重大技术改造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再符合,经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款:劳动合同生效前离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款针对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该款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款: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款规定了劳动者在录用条件上不符合要求或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款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被解除,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解除后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这一款指出了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也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第七款: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其他法定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该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文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下面将对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1. 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通知劳动者。
2. 违反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3. 违反约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
4. 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支付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依法行事。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了需要支付赔偿金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解释资料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假如该劳动者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大不了提前30天重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天后该劳动合同还是要被解除的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第三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高级法院与仲裁机构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XX]73号)第八部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于XX年12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二、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有观点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其根据是XX年4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不包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而没有规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种意义上说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包括了经济补偿金在内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无疑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起算《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xx年1月1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后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没有疑问但对于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呢如劳动者甲从XX年1月1日起就一直在某企业工作xx年12月31日某企业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某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没问题但支付赔偿金年限从何时起算呢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4年应该赔偿8个月的平均工资计16000元;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1年应该赔偿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元有观点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三十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笔者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没有规定赔偿金的分段计算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不需分段计算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合并计算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同时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第三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尽管广东省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规定了分段计算但该地方性规定不得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字面看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似乎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它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首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同属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其次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归责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话结果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文用语虽不复杂但要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还须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相关文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塑!圭垒垒三!!!堡!望型二喾■■麓圈盈_关贰劳动合同:去》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陈玉江马晓明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
“违法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应该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7终止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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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释义,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
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给大家整理关于合同法中的第87条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应按1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12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12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假如该劳动者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大不了提前30天重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天后该劳动合同还是要被解除的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第三,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高级法院与仲裁机构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XX]73号)第八部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于XX年12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二、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有观点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其根据是XX年4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不包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而没有规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种意义上说,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包括了经济补偿金在内,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无疑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起算《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xx年1月1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后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没有疑问,但对于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呢?如劳动者甲从XX年1月1日起就一直在某企业工作,xx年12月31日某企业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某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没问题,但支付赔偿金年限从何时起算呢?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4年,应该赔偿8个月的平均工资计16000元;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1年,应该赔偿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元有观点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三十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笔者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没有规定赔偿金的分段计算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不需分段计算,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合并计算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同时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第三,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尽管广东省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规定了分段计算,但该地方性规定不得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字面看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似乎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它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首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同属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其次,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归责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话,结果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文用语虽不复杂,但要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还须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指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87条
劳动合同法8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内容如下: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支付赔偿金等。
2. 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 赔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4.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改正等。
6.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7.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8. 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9. 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 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守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范本。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工作时间折算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3. 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员工利益。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范本合同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操作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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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
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