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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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黑人发[2007]1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黑人发〔2007〕19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享受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7]20号)精神,决定同步开展2008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从优选拔,确保人选质量。既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市(地)和省直单位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五)中直单位只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其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仍按原渠道通过国家部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