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 广东海事局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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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岗
申请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 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 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 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