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物流技术经验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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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藏物流链过程中的收货、验收、贮藏、养护、发货、运输、温度控制和监测、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藏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使用单位。
规范性引用文件
冷藏
冷处
冷冻
冷藏的收货、验收
1.3 冷藏的收货区应设置在阴凉处,不得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它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
度的位置。
1.4 收货时收货方应检查运输途中的实时温度记录,并用温度探测器检测其温度。
1.5 冷藏收货时,收货方应索取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有多个交接环节,每
个交接环节的收货方都要签收交接单。交接单参见附件A。
1.6 冷藏从收货转移到待验区的时间,冷处应在30分钟内,冷冻应在15分钟内。
1.7 验收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下进行,验收合格的,应迅速将其转到说明书规定的贮藏环境中。
1.8 对退回的,接收企业应视同收货,严格按5.1、5.2、5.3、5.4、5.5操作,并做好记录,必要时
送检验部门检验。
1.9 冷藏的收货、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有效期1年以备查,记录至少保留3年。
冷藏的贮藏、养护
1.10 冷藏贮藏的温度应符合冷藏说明书上规定的贮藏温度要求。
1.11 贮藏冷藏时应按冷藏的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1.12 冷藏应按《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在库养护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应先行隔离,暂停发货,做好记录,及时送检验部门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1.13 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有效期1年以备查,记录至少保留3年。
冷藏的发货
1.14 冷藏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应指定符合11.1条件的人员负责冷藏的发货、拼箱、装车
分钟内。
分钟/次。
1.28 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临界状态下报警,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并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
1.29 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冷处应在3℃~7℃,冷冻应在-12℃~-23℃。
1.30 冷藏车在运输途中要使用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对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的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记录时间间隔设置不超过10分钟,数据可读取。温度记录应当随移交收货方。
1.31 采用保温箱运输时,根据保温箱的性能验证结果,在保温箱支持的,符合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
1.32 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冷藏贮藏、运输的设施设备
1.33 冷藏的贮藏应有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
1.34 冷藏运输方式选择应确保温度符合要求,应根据数量多少、路程、运输时间、贮藏条件、外界温度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宜采用冷藏车或保温箱运输。
1.35 冷藏生产企业、批发性质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应配置与生产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冷库和冷藏车、保温箱,零售性质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具备符合冷藏贮藏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1.36 保温箱应根据不同材质、不同配置方式以及环境温度进行保温性能测试,并在测试结果支持的范围内进行运输。
1.37 冷藏车应符合国家QC/T450-2000标准要求,并具有自动除霜功能、自动温度监控记录功能。1.38 冷藏设施应配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1.39 冷藏贮藏、运输设施设备应有校准方案、定期维护方案和紧急处理方案,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校准、清洁、管理和维护,并有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1.40 建立健全冷藏贮藏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资料性附录)冷藏运输交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