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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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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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
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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