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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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律师事务所章程

(供申请设立一般合伙所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JIANGSU LAW FIRM

住宅:

第三条本所宗旨: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法律正确实施,爱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治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一般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本所资产共计XX万元,由设立人共同出资。

第六条本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爱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畴

第七条本所能够从事下列业务:

(一)同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担任法律顾问;(二)同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托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同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托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意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托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同意托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同意托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同意托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决策、治理机构设置

第八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九条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要紧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打算;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吸取新合伙人;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刻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个体事项。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十一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治理、行政事务等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

第十五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人员治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治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六条本所建立严格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的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形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行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形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并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第四章律师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七条律师的权益: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猎取劳动酬劳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治理;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同意本所的治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律师和行辅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治理

第十九条依照本所的进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治理方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二十条依照进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按照规定指定体会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终止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酬劳、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益、义务等,均由《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为本所职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律师执业、收费、财务、分配制度

第二十三条律师在本所执业,必须持本所的律师执业证,未办完转入本所手续的律师不得在本所执业,律师调离本所,必须结清财务,办结业务、移交业务档案,同时由本所收回律师执业证,由本所开具“三清”证明。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发证机关。被本所除名的律师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离所手续依本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所遵循公布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承方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托付人签订托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治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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