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与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算机与犯罪
何谓计算机犯罪?
在早期的计算机犯罪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计算机是犯罪客体或犯罪工具,这样的说法严格限定了计算机犯罪的含义,现在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管理的安全漏洞,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广义上讲,任何利用计算机或网络为作案工具和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有什么类型呢?
从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出发,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类:
(一)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以及一些国家的恐怖组织、宗教、派别、种族主义、新纳粹等组织,也在利用internet策划活动,散发大量宣传材料。
(二)利用病毒或各种技术手段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
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1、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病毒,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如蠕虫(worm)、特洛伊木马、宏病毒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甚至可以造成系统崩溃。同时,木马等可以窃取他人的账户口令等。可以说每个在线的计算机都曾遭受计算机病毒的困扰。
2、还有一些犯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破坏其正常运行堵塞网络控制受害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主要手段像拒绝服务攻击、逻辑炸弹、利用各种系统漏洞、后门等等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有人利用一定的设备接受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辐射磁波加以分析获取他人的机密信息。这些行为严重着威胁着国家安全,对网络社会具有巨大的危害性。
(三)非法获取或非授权的修改获取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信息
主要包括网络盗版、网络间谍窃取国家机密、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以及骇客修改私人或者公共数据信息等等。近年来,国内出现的网络犯罪形式主要是冒用他人或组织公司企业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的截取通信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电磁辐射以获取信息。
(四)利用程序数据、
管理漏洞、信用卡破坏金融系统
有的对程序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账等;有的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主要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账目或者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非法牟利等;还有的盗取他人信用卡号码口令骗取巨款。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破坏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设施和部门科技电力部门
当今是一个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计算机信息技术与我们生活的紧密结合。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被计算机系统在安全方面的脆弱性危险的阴影所笼罩。如果有人攻击了国家电网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结果那将是可怕的。还有一些人入侵国家关键信息系统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正常经济秩序。
计算机犯罪何时起源的呢?
世界上第一例有案可查的涉计算机犯罪案例于1958年发生于美国的硅谷,但是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中国第一例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利用计算机贪污)发生于1986年,而被破获的第一例纯粹的计算机犯罪(该案为制造计算机病毒案)则是发生在1996年11月2。从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在逐年大幅度上升,方法和类型成倍增加,逐渐开始由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向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发展,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而后者无论是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都远远大于前者。正如国外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同时,计算机犯罪“也将是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
2001年5月1日,台北市刑警大队破获一起涉嫌网上盗取银行客户存款案。嫌疑人邱志宏利用网络咖啡店上网,侵入他人银行帐号,盗走巨额存款。图为邱志宏及其作案证据。
2000年5月8日,菲律宾全国调查局官员对马尼拉潘达坎地区的一所民宅进行突击搜查,并拘留了一名涉嫌参与制造和发送“爱虫”计算机病毒的青年男子里奥梅尔?拉莫内斯(左)。
不仅如此,也有高中利用计算机犯罪。
好奇高中生黑客受惩处
震惊江西的高中生马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日前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马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强系安徽人,家住江苏省镇江市。去年7月19日17时,他出于好奇心理,在家中使用自己的电脑,利用家中电的两台服务器IP地址,从两台服务器上非法下载用户密码口令文件,并使用黑客话拨号上镇江169网,使用某账号,从网上又登录江西169多媒体通讯网中软件破译了部分用户口令并通
过编辑修改文件,使自己获得ADM服务器中的超级用户管理权限。同月21日18时,马强采取上述同样方法登录了江西169网ADM服务器中,进行非法操作,并删除了系统命令。同月23日17时,马强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造成一主机硬盘中的用户数据丢失的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三次故意进行不当操作,对江西省169网中存储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对磁盘进行格式化,造成硬盘中用户数据丢失。由于其玩弄计算机网络,使ADM服务器两次中断服务达30个小时之久,后果严重,影响较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马强刚刚高中毕业,在校表现一直很好,出于好奇、耍聪明的动机,偶然犯罪,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且其所在地居委会已建立了帮教小组,要求法院从轻判处,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过该案审理,法官建议网络业主和集成商,要加强防范意识,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等防护措施,有效地阻击“黑客”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