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标的为破产企业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执行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了异议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对异议人进行清算,案号为:(﹡﹡)﹡﹡号,详见附件:﹡﹡号《民事裁定书》和﹡﹡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与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案号:﹡﹡号)已由贵院受理。
近日,异议人管理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评估报告》,贵院拟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拍卖。
经异议人管理人调查,异议人持有﹡﹡公司50%的股权,上述股权资产属于异议人的破产财产。
异议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鉴于﹡﹡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异议人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终结在﹡﹡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因此,异议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①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1、﹡﹡号《民事裁定书》;
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号《民事裁定书》。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