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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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校发〔2005〕84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达到学校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

(三)有违法乱纪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四)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突出,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所在学院(系)提供相关材料并写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系)根据本细则对当年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2005年9月1日起自2004级学生开始试行。2002、2003级学生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校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附件:学校已有专业与学位类别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学校已有专业与学位类别

备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也可授予工学学士;

教育技术学、思想政治教育也可授予教育学学士;

政治学与行政学也可授予哲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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