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评述及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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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评述及未来展望

摘要:金融市场的统一趋势及其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展引发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跨国银行主要以分行或子行的形式开展国际业务,组织结构的差异同时带来了银行监管方面的差异。本文探讨了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并对国际上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跨国银行监管会越来越凸显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跨国银行;分行;子行;银行监管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is initiated by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and unified trends of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multinational banks operate mainly by branches or subsidiarie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banking tend to bring about the differences in banking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latest research results on the multi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with a focu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With the overall opening up of China’s banking industry, multi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Key words: multinational banks; branches; subsidiaries; banking supervision

跨国银行是一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跨国银行进驻中国的数量逐年增多,世界100家大银行绝大多数都已在中国开展业务。跨国银行的

进入和发展促进了外国资本的流入,推动了国内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银行业组织管理经验。同时,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也会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安全带来挑战。我国已于2006年底实现了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但对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多,本文试图把近几年有关该问题的最新进展做一个简要综述,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更进一步地思考。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这对文献的理解很有帮助。接下来回顾了近几年学术界在跨国银行监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现状及其评价

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问题的必要性的讨论很是充分,但国际社会真正在这方面付诸的行动却总是在一次又一次的跨国银行倒闭以后,可以说,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每一次前进都于跨国银行危机有关,每一次重大的国际金融事件都成为国际监管当局加强合作的直接动力。[2]作为现代银行统一国际监管的产生标志的《巴塞尔协议》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从世界范围内看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银行监管合作,区域性跨国银行监管合作,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诸国际社会的合作和WTO金融自由化下的审慎监管。其中巴塞尔体系在跨国银行的监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巴塞尔体系及其评价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2月,其全称为国际银行业管制和监督委员会。[3] 该委员会自成立后,针对接连不断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及成员国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制定开发了为数众多的文件。他们以1983年《巴塞尔协定》(修改文件)(the Basle Concordat)及其后续文件,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定》(the Basle Capital Accord)及其修正案,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以及其他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组成,构成了所谓的“巴塞尔文件群”[4](Basle Papers)。

1)以跨国银行监管原则为核心的《巴塞尔协定》文件群

《巴塞尔协定》是1974年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之后签署的。协定的宗旨是制定跨国银行国际合作监督的准则。原协议确认了任何银行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的当局及东道国共同负有责任的原则。1983年该协定做了修改。在修改之前的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综合资产负责表原则》,改原则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的角度综合考察了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头寸,贷款集中性和面临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标准。1983年巴塞尔协定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巴塞尔协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责任的有效分配,并力争将巴塞尔协定准则推向世界,扩大到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以外。修订后的巴塞尔协定实际上是在于监督权力的重新分配,监督权被分配到母国即母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和东道国即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当然,母国的综合监管被放在了优先地位。[5] 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倒闭事件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定重新进行了审查,并于次年发布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的监管最低标准》,即巴塞尔最低标准(the Basle Minimum Standard)。总体而言,巴塞尔协定文件群从母国监管者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者的责任两方面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和东道国当地监管的原则,两者共存互补,统一构成有关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原则体系。[6]

2)对资本充足率的有效监管

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在1988年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标志就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统一了银行合格资本的定义及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着重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重系统方面考虑,强调资本和资产的关系,促使国际银行业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资本于风险资产的最低目标比例,以增加跨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消除国际银行业间现存的不平等竞争根源,实现各国在高度一直公平上的竞争。此后,围绕资本充足率问题,巴塞尔委员会有陆续出台了《市场风险修正案》等文件以补充1988年协议的不足。由于目前国内对介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文章较多,本文在这儿不再作过多的介绍。但值得一体的是,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协议。这一文件是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文件基础上广泛的吸收了多方意见后形成的,此文件经过多方征询后于2001年年底正式公布,各大银行经过三年的过渡期后,将于2004年全面执行以取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新协议的基础有三个方面: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此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三个支柱必须协调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精髓,这也是新协议区别1988年协议的根本之处。[7]

3)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加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又一力作。全文共25项原则,系统阐述和总结了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思想精髓,堪称经典之作。《核心原则》是国际性的监管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全方位监管方面的趋同化表现,必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核心原则吸收了发展中国家的很多意见(中国也参加了有关的讨论),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工作的又一突破。

二)巴塞尔委员会之外的国际监管合作

两国之间通过协议就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达成协议,虽然就调整的范围而言不如多边合作,但是对于业务关系联系密切的两国而言效果是明显的。目前,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情形在逐渐增加。1995年2月13日,美国和日本所达成的《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的有关措施》就是其中较为成功的例子,该协定对跨国金融交易的诸多问题作了协调。()在目前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率先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一致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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