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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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稿(2017年6月2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教育部令第41号),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周口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周口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其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统一组织。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须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末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专科生为2~5年,本科生为3~7年,无其他特殊情况,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及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具体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考试课程均应当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按照《周口师范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考核。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由体育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体育学院安排适合的保健课,记入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选修课程成绩达不到要求者,成绩不记入成绩单,需学生重选课程修读。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记为学生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三条教学部门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填写“原始成绩表”,并将成绩登录到学生成绩库中。学生缺考和作弊课程的成绩均以“0”分记,并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学生补考、缓考、重修和免修课程的成绩应如实记载,并在成绩备注栏内填写“补考”、“重修”或“免修”字样。补考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考、重修后的最新成绩记载。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凡学生成绩需要更改的,按《周口师范学院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选修、补考、重修、缓考、免修

第十五条课程的选修

(一)课程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确有其他情况无法修读者,经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推迟修读。凡选修课程,学生应当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对于每学年不能修读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门数或学分者,教学院应当给予学生书面学业警示,对于情况严重者,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确定学生留级或重修。

(二)选修课程分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由各教学部门负责管理,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三)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部)审核后记载课程成绩(学分);学生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按《周口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交流生学业成绩认定及转换办法》记载成绩;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双学位专业课程,按《周口师范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记载课程成绩(学分)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

(六)如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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