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买卖合同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商提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牟洪鹏。

委托代理人:孙凤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兴豪。

委托代理人:骆兴洪。

申请再审人牟洪鹏为与被申请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11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牟洪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凤久,被申请人万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18日,万羽公司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牟洪鹏向万羽公司购买无缝内衣。2012年5月3日,万羽公司与牟洪鹏确认牟洪鹏欠万羽公司货款100万元。牟洪鹏出具的欠条中明确逾期付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牟洪鹏从购买至今只支付了2万元的货款。请求:牟洪鹏支付货款100万元并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牟洪鹏一审答辩称,牟洪鹏与万羽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牟洪鹏作为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梦来公司)

的代表与万羽公司签订有区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万羽公司向好梦来公司垫款发货。应万羽公司要求,牟洪鹏将三张由其本人签名、捺印的空白欠条交于万羽公司,现万羽公司在空白欠条上添加了欠款数额、身份证号码、地址、落款时间等内容,讹诈牟洪鹏,应为恶意诉讼。请求:驳回万羽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万羽公司、牟洪鹏之间曾有买卖无缝内衣的业务往来。2012年牟洪鹏向万羽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万羽公司货款100万元,逾期欠款人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嗣后,牟洪鹏分文未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万羽公司提供的过码单,牟洪鹏提供的提货单及双方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万羽公司曾在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委托义乌市金利托运处向牟洪鹏运输货物。牟洪鹏提供的提货单只能证明上述部分货物的签收情况,并不能证明万羽公司、牟洪鹏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且从牟洪鹏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记录,也可证明牟洪鹏曾于2011年1 0月15日向万羽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综上,可认定万羽公司、牟洪鹏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万羽公司所提供的欠条经牟洪鹏签字确认,应认定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万羽公司据此要求牟洪鹏支付货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牟洪鹏辩称万羽公司、牟洪鹏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向万羽公司出具的系空白欠条,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金义商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牟洪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万羽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

12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牟洪鹏负担。

牟洪鹏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牟洪鹏与万羽公司之间无价值102万元无缝内衣的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到万羽公司交付的相应价值的货物,更不存在向万羽公司出具积欠100万元欠条的事实。二、万羽公司不能提供其与牟洪鹏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向牟洪鹏发运货物的发运单和由牟洪鹏签收货物的签收单,更不能提供货物运输发票、销售发票等,应认定万羽公司与牟洪鹏之间无102万元无缝内衣的买卖合同关系。三、一审判决未查明所谓的102万元无缝内衣买卖合同的产生及履行事实,也未查明100万元欠条如何产生的事实,故意掩盖牟洪鹏只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条欠款时间、数额等内容由万羽公司填写的事实,用欠条本身来证明欠条记载的事项,应不能成立。四、一审判决仅认定万羽公司委托义乌市金利托运处运输货物,并未认定102万元无缝内衣已交付给牟洪鹏,应认定无证据证明牟洪鹏与万羽公司间存在102万元无缝内衣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的100万元欠条的基础事实应不存在。五、一审法院明知好梦来公司与万羽公司签订的区域销售合同书中,牟洪鹏为好梦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认定牟洪鹏与万羽公司存在无缝内衣买卖关系及所谓的100万元欠条,属徇情枉法。六、万羽公司起诉牟洪鹏的欠款为100万元,仅提供5万元的财产保全保证金,却查封了牟洪鹏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法律依据何在?七、一审法院在超过3个月的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后,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万羽公司承担。

万羽公司二审答辩称,一、牟洪鹏与万羽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明的证据既包括牟洪鹏签名确认的欠条,还包括万羽公司提供的发货记录、发货清单、托运单。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双方间发生买卖关系且交易金额为102万元的事实。二、牟洪鹏辩称将空白欠条交付给万羽公司不符情理。1.牟洪鹏未向万羽公司交付三份由其签名的空白欠条。牟洪鹏作为经商多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向万羽公司交付三份空白欠条。2.牟洪鹏非好梦来公司股东,就万羽公司与好梦来公司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时,向万羽公司交付由其本人出具的空白欠条不符情理。3.由于牟洪鹏与万羽公司进行交易、对账及出具欠条时,牟洪鹏没有赖账,因而万羽公司没有保留更多的快递记录,仅能提供万羽公司与牟洪鹏之间的快递记录。三、关于托运凭证及收货情况。由于义乌市金利托运处沈阳卸货点未保留提货单底联,对牟洪鹏提供的提货单证据无法核实。退一万步,如果提货单真实,恰恰可以证明万羽公司通过义乌市金利托运处将货物发往沈阳的事实。至于提货单上“穆秀芹”的签名并不影响向牟洪鹏交付货物的事实,穆秀芹虽为好梦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牟洪鹏的小姨子。四、好梦来公司与牟洪鹏系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牟洪鹏向万羽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其本人积欠万羽公司货款。至于好梦来公司与万羽公司之间的买卖结算,双方将另行解决。

五、关于程序上的上诉理由。1.万羽公司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缴纳的保证金是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牟洪鹏并无证据证明被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