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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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11-28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

(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三)在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者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

(四)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对从事招标投标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复查。

(四)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纠纷。

(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八)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办法。并组织或者参加评标

组织以及该组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

第十二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不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四)建设资金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发送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投标

(三)议标。选择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协商议定中标者。

第十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少数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采用议标的方式招标:

(一)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未成功的。

(二)因专利保护的原因,只能由规定的单位投标的。

(三)因地处偏僻地区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六)建立评标组织,拟订评标和定标办法。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八)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编制。

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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