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制护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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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护士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护理岗位上对护士实行了合同制的用人方式,这批护理专业人员已在我院各科室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为更好发挥她们的专业特长,解决其后顾之优,特制定《“合同护士”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聘用对象及条件:
1、热爱护理专业,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年龄20-25周岁以内。
2、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普通大、中专护理专业以上学历。
熟悉和掌握护理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3、同等条件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者优
先。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1、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们缺编职数上,公开向社会
招聘。
2、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用人原则。
3、应聘者提交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身份证、护士执业证
书等原始证件。
4、经初审合格者经理论考试、面试、考核,考核合格后
由医院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数择优聘用,并签订试聘
用合同。
三、管理
1、受聘人员岗前培训1-2周,学习护士条例及管理办法、
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职责、工作流程、护士服务规范等,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受聘人员在临床参与内、外、妇、儿等科室的轮转,
一年后院科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3、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有专业负责带教,不
得独立上岗。
4、定期(每季)进行护理操作规程、护士行为规范、制
度、职责等内容考试考核,如有违反按职代会条例执行。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或作待岗处
理:
①受聘者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②受聘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③受聘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④受聘者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⑤受聘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一个朋或调整工作岗位6个
月仍不胜任工作者。
⑥受聘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者。
⑦受聘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未考取护士执业资格
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⑧解聘时按合同法要求,解聘方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待遇
1、聘期内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进修、培训、继续教育
等学习和受教育的待遇,符合国家和单位规定的晋职条件,参加职称晋升考试和受聘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聘期内,由院方按国家规定交纳等同本院正式职工的
相关保险金
3、工资
⑴受聘者在试用期内:中专学历300元/月,大专学历300元/月,本科学历300元/月,正式聘用后,中专学历1206元/月,大专学历1240元/月,本科学历1626元/月。
⑵护理部及聘用科室对护士必须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年度评价,试用期按新护士培训手册进行手册进行;试用期满由护理部组织年度综合评价(考试、考核和工作评价),综合评价为“优秀”者(平均分数≥90分),签订或续签聘用合同,并根据成绩给予一定奖励,“良好”者(平均分数<80分=不与其签订或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由个人承担全部保险金费用,不再参与节节胜利评价,连续三年综合评价为一般者,由医院另行安排。
⑶对在试用期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新聘者,试用半年后可享受奖金。
⑷试用期满后经院、科考核聘用者可享受科室奖金待遇,可根据工作年限给资金80%(第一年)、90%(第二年),第三年后享受95%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