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和废贴收回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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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空安瓿和废贴收回、销毁制度

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空安瓿和废贴收回及销毁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1.药房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要求取药人,再次取

药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

2.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

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回手续。

3.门诊患者空安瓿和废贴收回

门诊药房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发药人应当在回收记录本上登记患者姓名、取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患者再次取药时,应核对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空安瓿或者废贴批号和数量不对,不能发药。核对无误后,应由另一人监督,当场销毁。

4.住院患者空安瓿和废贴收回

3.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备用药品科室:药房发放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销毁记录本上登记患者姓名、取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护理人员使用完药品后,应当在回收登记本上登记患者姓名、取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批号;护理人员应定期将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送至药房,药房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护理的回收登记本和药房销毁登记本上签字,并由另一人监督,当场销毁。

3.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备用药品科室:护理人员领取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交回已使用过的空安瓿或者废贴;

药房发放药品时应当在销毁记录本上登记发放药品和回收药品的批号、数量,在另一人监督下将回收的空安瓿或者废贴销毁。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和废贴应当按照医院《医

疗废物处理规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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