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以艰难情形和情势变更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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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Fra Baidu bibliotek
一
不可预见性 。此时 ,坚 持履行合 同可 能与 原 目的不符或丧 失 商业意 义。如果不给予 必要的调整 ,显然 有悖 于社会资源交 换 和 分 配 的 正 当 性 ,违 反 了 债 法 的社 会 使 命 。所 以 在 立 法 中 引入该 原则 的价值意义 就在于当合 同原有 的利 益均 衡因经济 的 激 烈 动 荡 而 导 致 不 公 正 结 果 时 ,则 允 许 对 合 同 作 出 变 更 , 以平衡意思 自治原则和社会 公平 ,从而维护全球 范围 内经济 交易的稳定和顺 利进行 。正 是 由于上述价值 ,各 国法律 、公 约都纳入 了该制度。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和我 国合 同法相关制度 比较研 究
— —
以艰难情形和情势 变更为视角
陈依 莉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 学院,湖北 武汉 ,4 0 7 ) 0 3 3
摘 要 :艰难情 形是 《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 以下称 《 通则 》 )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修正 了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恪守合同的 理 念,对平衡意 思 自治和 公平 原则意义重大 。因而各 国立法都确 定了该制度 或与该制度相似的制度 。长久 以来 ,我 国 《 民法通 则 》和 《 同法》对此没有做 出规 定,直 至 2 0 合 0 9年 5月最 高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解释 ( ) 二 》引入 情 势变 更制 度,才弥补 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 的空 白。本文将对 艰难情 形制度 与我国的情 势变更进行 比较 研究。
、
艰难情形和情势变更制度概述
( 一)背景分析 该制度起源于 1— 3世 纪的注释法学派在其著作 《 21 优帝 法 学阶梯注解》提 到的 “ 势不变条款 ” 情 。随后 ,英美法系 国 家将 其发展为 “ 合同受挫 ”或 “ 同落空 ” 合 。而大陆法系 国家 通常 称之为 “ 势变更 ”或者 “ 情 情势变迁 ”规则 。通常 认为 其基 本 内容是在 法律关系成立 后 ,作为 该项法律关系基 础的 情事 , 由于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 的原因 ,发 生了非当初所 能预 料 的变化 ,如果仍 然坚持 原来 的法律效 力,将会产生显 失公 平 的结果, 因此应对 原来 的法律 效力作相应 的变更 ,增 加或 减少履行 的义 务或解除合同。 由此 可见 ,不论 是合 同落空还 是情势变 更都是 “ 契约 必 须信 守”的例外规 定,但是在 内容 上和法律后 果上存在较大 的差异 。合同落空不 仅包括情势变 更,而且还包 括意外情况 使合 同履 行不能 ,因此合 同落 空的结果是免 除合同责任 ,而 情势变更 则主要对合 同义务作相应 的变更 。为了统 一两大法 系的制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第 7 9条第 一项 规定 了相应制 度。但 是因两大法系 国家利益难 以调和 而作 出 妥协规定 ,导致其不具有 可操作性 。而 《 通则 》制 定的 目的 就 是形成一个统 一的合 同法制度供各 国选择 ,所 以创造 性地 采用 了 “ 艰难情 形 ”的措 辞,并用三个 条文详细 阐述 ,十分 具有 可操作性 。通 则的艰难情 形是 国际上比较统一认可 的制 度 ,所 以把该制度 和我 国特色 的情势变更 制度相 比较 ,对 实
低于 。
现我 国法律和 国际法的接 轨有着十分重要 的价值 。
( 二)价值 分析 当今 ,整个世 界经 济高速 发展 ,交 易全 球化 、多元 化和 复杂 化。再加上 国际货物 买卖 合同涵盖 的时间长 ,所 以其 经 济 目的的实现越来越 依赖于 国内外经济 形势 、政治事件 及第 三人行 为等 。但是 ,在这动荡 的时代 ,上述 因素极易受 到冲 击和变 更 。全球金 融风暴就验证 了我们社会 风险的复杂性 和
二 、‘ 通则)关于 “ 艰难情 形 的规 定 《 则》 的艰难 情形是建立在 英美法系的合 同落 空原则 通 和 大陆法系 的情势 变更 的基础上 ,并吸收 了 《 公约 》相 应制
度 的闪光点 ,从而 形成 了既不 同于两 大法系又不 同公约 的一 项 制度 。该制度规 定于 《 通则》第六章第二节 6 2 1 . . 、 . . 、6 2 2 623 . . 。从 上述 条文 ,我们可 以看 出艰难情形 的构成要件 、救 济程序及法律后 果。 ( )艰难情形 的构成要件 一 根据 以上 6 2 2条 ,构成艰难情形应具备 以下四个实质 .. 要件 : 第一 、大前提是该事件 根本改变 了合 同均 衡。该事件通 常与国家对经济干预有直接关 系,比如 宏观 调控 、经济危机、 通货膨胀等 。 第二 、时间要件 。该事件 的发生或知道事件 的发生是在 合 同成立后 。如 果该事件 发生在合 同成立前 ,那就 是合 同效 力 问题 ( 同未成立 或者存在 重大误解 ) 合 。如果是在合 同成立 前当事人 已知道 ,那么就 是当事人甘愿承担风 险或抱有 侥幸 心 理,所以不应该根 据艰难情 形得到救 济。 第 三、主客观要 件 。缔约 时,处于不利地位的 当事 人不 能合 理预见且无法控 制 。这里预 见的主体是处于不利地位 的 人 。要是非处于不 利地位 的那 方,其 既定的利益没有产 生不 利影 响 ,也就没有 必要援 引艰难情 形。这里还要注意到合理 预见 ,不能要求超 乎一般通情达理 的人 的预见能力但也 不能
关键 词 :《 国际商事合同通》 ;艰难情 形;情 势变更
“ 契约 必须信 守 ”是合 同法 中普遍被接受 的基本原则 。 为此 ,合同法有一 系列的制度 来敦促 当事人信 守合 同约 定。 但是 ,该理 论忽视 了支撑合 同存续 的客观基础 。当合同缔 结 时所处 的环 境或基础 发生根本变 化, 以至于一 个通 情达理 的 人在缔约 时知道这种 变化就绝无可 能再次缔约或者 约定相 同 事项 。如 果坚持履行 的话 ,双方 当事人将完全 失去平衡 。于 是 ,为纠正这 种不公平状 况 ,艰难情 形 ( 情势变更 )应 时而
一
不可预见性 。此时 ,坚 持履行合 同可 能与 原 目的不符或丧 失 商业意 义。如果不给予 必要的调整 ,显然 有悖 于社会资源交 换 和 分 配 的 正 当 性 ,违 反 了 债 法 的社 会 使 命 。所 以 在 立 法 中 引入该 原则 的价值意义 就在于当合 同原有 的利 益均 衡因经济 的 激 烈 动 荡 而 导 致 不 公 正 结 果 时 ,则 允 许 对 合 同 作 出 变 更 , 以平衡意思 自治原则和社会 公平 ,从而维护全球 范围 内经济 交易的稳定和顺 利进行 。正 是 由于上述价值 ,各 国法律 、公 约都纳入 了该制度。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和我 国合 同法相关制度 比较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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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艰难情形和情势 变更为视角
陈依 莉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 学院,湖北 武汉 ,4 0 7 ) 0 3 3
摘 要 :艰难情 形是 《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 以下称 《 通则 》 )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修正 了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恪守合同的 理 念,对平衡意 思 自治和 公平 原则意义重大 。因而各 国立法都确 定了该制度 或与该制度相似的制度 。长久 以来 ,我 国 《 民法通 则 》和 《 同法》对此没有做 出规 定,直 至 2 0 合 0 9年 5月最 高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解释 ( ) 二 》引入 情 势变 更制 度,才弥补 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 的空 白。本文将对 艰难情 形制度 与我国的情 势变更进行 比较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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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情形和情势变更制度概述
( 一)背景分析 该制度起源于 1— 3世 纪的注释法学派在其著作 《 21 优帝 法 学阶梯注解》提 到的 “ 势不变条款 ” 情 。随后 ,英美法系 国 家将 其发展为 “ 合同受挫 ”或 “ 同落空 ” 合 。而大陆法系 国家 通常 称之为 “ 势变更 ”或者 “ 情 情势变迁 ”规则 。通常 认为 其基 本 内容是在 法律关系成立 后 ,作为 该项法律关系基 础的 情事 , 由于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 的原因 ,发 生了非当初所 能预 料 的变化 ,如果仍 然坚持 原来 的法律效 力,将会产生显 失公 平 的结果, 因此应对 原来 的法律 效力作相应 的变更 ,增 加或 减少履行 的义 务或解除合同。 由此 可见 ,不论 是合 同落空还 是情势变 更都是 “ 契约 必 须信 守”的例外规 定,但是在 内容 上和法律后 果上存在较大 的差异 。合同落空不 仅包括情势变 更,而且还包 括意外情况 使合 同履 行不能 ,因此合 同落 空的结果是免 除合同责任 ,而 情势变更 则主要对合 同义务作相应 的变更 。为了统 一两大法 系的制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第 7 9条第 一项 规定 了相应制 度。但 是因两大法系 国家利益难 以调和 而作 出 妥协规定 ,导致其不具有 可操作性 。而 《 通则 》制 定的 目的 就 是形成一个统 一的合 同法制度供各 国选择 ,所 以创造 性地 采用 了 “ 艰难情 形 ”的措 辞,并用三个 条文详细 阐述 ,十分 具有 可操作性 。通 则的艰难情 形是 国际上比较统一认可 的制 度 ,所 以把该制度 和我 国特色 的情势变更 制度相 比较 ,对 实
低于 。
现我 国法律和 国际法的接 轨有着十分重要 的价值 。
( 二)价值 分析 当今 ,整个世 界经 济高速 发展 ,交 易全 球化 、多元 化和 复杂 化。再加上 国际货物 买卖 合同涵盖 的时间长 ,所 以其 经 济 目的的实现越来越 依赖于 国内外经济 形势 、政治事件 及第 三人行 为等 。但是 ,在这动荡 的时代 ,上述 因素极易受 到冲 击和变 更 。全球金 融风暴就验证 了我们社会 风险的复杂性 和
二 、‘ 通则)关于 “ 艰难情 形 的规 定 《 则》 的艰难 情形是建立在 英美法系的合 同落 空原则 通 和 大陆法系 的情势 变更 的基础上 ,并吸收 了 《 公约 》相 应制
度 的闪光点 ,从而 形成 了既不 同于两 大法系又不 同公约 的一 项 制度 。该制度规 定于 《 通则》第六章第二节 6 2 1 . . 、 . . 、6 2 2 623 . . 。从 上述 条文 ,我们可 以看 出艰难情形 的构成要件 、救 济程序及法律后 果。 ( )艰难情形 的构成要件 一 根据 以上 6 2 2条 ,构成艰难情形应具备 以下四个实质 .. 要件 : 第一 、大前提是该事件 根本改变 了合 同均 衡。该事件通 常与国家对经济干预有直接关 系,比如 宏观 调控 、经济危机、 通货膨胀等 。 第二 、时间要件 。该事件 的发生或知道事件 的发生是在 合 同成立后 。如 果该事件 发生在合 同成立前 ,那就 是合 同效 力 问题 ( 同未成立 或者存在 重大误解 ) 合 。如果是在合 同成立 前当事人 已知道 ,那么就 是当事人甘愿承担风 险或抱有 侥幸 心 理,所以不应该根 据艰难情 形得到救 济。 第 三、主客观要 件 。缔约 时,处于不利地位的 当事 人不 能合 理预见且无法控 制 。这里预 见的主体是处于不利地位 的 人 。要是非处于不 利地位 的那 方,其 既定的利益没有产 生不 利影 响 ,也就没有 必要援 引艰难情 形。这里还要注意到合理 预见 ,不能要求超 乎一般通情达理 的人 的预见能力但也 不能
关键 词 :《 国际商事合同通》 ;艰难情 形;情 势变更
“ 契约 必须信 守 ”是合 同法 中普遍被接受 的基本原则 。 为此 ,合同法有一 系列的制度 来敦促 当事人信 守合 同约 定。 但是 ,该理 论忽视 了支撑合 同存续 的客观基础 。当合同缔 结 时所处 的环 境或基础 发生根本变 化, 以至于一 个通 情达理 的 人在缔约 时知道这种 变化就绝无可 能再次缔约或者 约定相 同 事项 。如 果坚持履行 的话 ,双方 当事人将完全 失去平衡 。于 是 ,为纠正这 种不公平状 况 ,艰难情 形 ( 情势变更 )应 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