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人三项队组队及参赛选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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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人三项队组队及参赛选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铁人三项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促进我国铁人三项竞技水平不断提高,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国际铁人三项联盟(以下简称“国际铁联”)有关竞赛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队组队及参加一般性国际比赛的选拔,奥运会、青奥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选拔办法在此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二章国家队职责
第三条国家队是代表我国铁人三项最高竞技水平的运动队,在国际赛场上争取优异成绩并展现良好精神风貌是国家队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国家队承担着深入总结训练参赛经验,不断探索研究铁人三项训练规律、制胜规律和先进训练方法手段等职责。
第五条国家队在争取国际大赛优异成绩的同时,还要将年轻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培养作为份内之责,为国家队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
第六条国家队在引领、指导、推动全国各地方队提高训练科学化水平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章国家队构成
第七条国家队通过加强复合型训练团队建设,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国家队由以下人员构成:运动员(主力、陪练)、教练员(主教练、助理教
练);管理人员(领队、副领队、工作人员);保障人员(体能师、科研人员、队医、按摩师、机械师等)。
第八条国家队设队委会,负责研究国家队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国家队队委会由领队、副领队、主教练组成。
第九条国家队运动员规模根据项目发展需要确定,采取梯队建制,第一梯队为国家队,第二梯队为国家青年队。
第十条国家队可根据备战任务需要划分为多个训练小组(如一组、二组或男子组、女子组等)。
国家队要科学评估训练成效,对分小组训练做出科学决策,服务于整体备战目标。
第十一条国家队组成人员名单须经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铁协)批准后确定并发布。
第四章选拔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队选拔原则依据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体竞字[2014]172号)文件精神执行,要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十三条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强调成绩主导,旨在选拔出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高水平比赛的优秀人才,选拔条件重在客观指标。
第十四条国家青年队在选拔上兼顾成绩和发展潜力,选拔与培养并重,既强调客观指标的主导地位,同时也给予有天赋和培养前途的人才入队试训的机会。
同时,国家青年队的选拔兼顾各地区、各训练单位发展,酌情选拔来自偏远地区、新建队伍的运动员入队,促进铁人三项项目全面均衡发展。
第十五条国家队参赛选拔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立足于奥
运会、青奥会和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备战目标,争取获得更高世界排名积分和奥运资格积分。
第五章教练员选拔
第十六条国家队主教练任职条件
(一)热爱祖国,爱岗敬业,事业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国际眼光,不断追求卓越;敢于担当,善于学习。
(二)有丰富的执教经验和良好的执教业绩,担任专业教练员3年以上,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近4年来所执教运动员(队)获得过全国锦标赛前3名,洲际比赛前6名,洲际以上国际比赛前16名。
(三)对铁人三项训练规律有深入研究,了解铁人三项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未来发展趋势,熟悉铁人三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具备一定的英语交流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训练参赛工作。
(五)近4年以来没有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的不良记录。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被选调到国家队执教,并服从国家队管理。
(七)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50岁以下,条件特别优秀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国家队教练员聘任程序
(一)国家队主教练原则上通过竞聘产生。
中铁协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队教练员的选聘工作。
中铁协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具体拟定国家队主教练竞聘办法,包括竞聘条件、竞聘方式、竞聘程序和选聘标准。
(二)国家队主教练竞聘结束后,竞聘结果需经中铁协审核并公示5个
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且相关情况经调查属实,则公示对象不得入选国家队。
(三)主教练竞聘报名人数不足两人或无人参加竞聘,可采取教练员自荐和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中铁协教练员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任职条件、执教能力、以往业绩等进行评估,通过后报中铁协审核、公示。
(四)国家队助理教练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由主教练提名,经中铁协教练员委员会评估后,报中铁协审核、公示。
第十八条中铁协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队教练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中铁协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具体拟定国家队教练员考核办法,包括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练员将调整离队。
第十九条国家队教练员参加国际比赛,由国家队队委会根据备战参赛需要拟定名单,报中铁协审核、公示。
第六章运动员选拔
第二十条国家队运动员选拔条件
(一)在体育总局或中铁协注册的运动员。
(二)代表铁人三项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三)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综合性和单项国际铁人三项比赛。
(四)热爱铁人三项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五)4年内没有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的不良记录。
(六)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队运动员选拔程序
(一)主教练充分征求教练组意见后拟定名单,报队委会审核;
(二)国家队队委会研究同意,报中铁协审定;
(三)中铁协审定后进行公示并受理异议,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提出异议的公示对象,原则上不得入选国家队;
(四)中铁协确定并发布名单。
第二十二条国家队运动员入队选拔
运动员可通过入队测试和积分排名两种方式进入国家铁人三项队。
(一)入队测试
运动员参加由国家铁人三项队组织的入队选拔测试,测试成绩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入选国家队;测试项目为游泳和跑步,其中游泳1公里、跑步5公里,详细选拔标准见附件。
(二)积分排名
依据以下积分排名指标选拔运动员入队:
1. 国际铁联奥运会资格积分排名;
2. 国际铁联世界系列赛排名、世界排名、亚洲排名;
3. 中铁协专业运动员积分排名(成年组);
4. 中铁协专业运动员积分排名(青少年组)。
(二)因退役、年龄、伤病、本人意愿等原因无法承担国家队集训任务的运动员不在选拔之列。
(三)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过优异成绩,经国家队队委会评估对国家队备战奥运会有重要作用的运动员,可优先选拔,不受积分排名限制。
(四)酌情选拔个别来自偏远地区、新建队伍的运动员加入国家队。
第二十三条一般性国际比赛参赛运动员选拔
除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之外的在境外举行的一般性国际比赛,按照以下方式选拔参赛运动员:
(一)以上述各项积分排名为主要选拔依据;
(二)综合考虑运动员训练表现、赛前状态、考核成绩和伤病情况等;
(三)按照上述选拔办法未入选的国家队运动员,在参赛名额允许范围内,可通过所在单位支持自费参赛;
(四)参赛名单以国际铁联最终批准名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参赛运动员选拔
根据国际铁联规定的参赛名额,按照以下顺序选拔参赛运动员,直至满额:
(一)国家队运动员首先入选(如名额不足,则按照上述方式选拔);
(二)给予比赛承办单位所在省市2个参赛名额;
(三)按照中铁协专业运动员积分排名(成年组)依次分配参赛名额;
(四)按照中铁协专业运动员积分排名(青少年组)依次分配参赛名额。
第二十五条国家队运动员动态调整
国家队运动员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每个训练阶段结束后集中进行调整。
根据运动员表现和国家队训练、参赛需要也可进行临时调整。
运动员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调整出国家队:
(一)竞技水平无明显提升,进步空间不大;
(二)训练比赛作风涣散,缺乏斗志拼劲,意志品质较差;
(三)违反国家队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管理人员及保障人员
第二十六条国家队管理人员由中铁协根据工作需要派驻。
第二十七条国家队各类保障人员根据备战训练需要配备,由中铁协选派。
第八章外籍教练
第二十八条根据备战需要,国家队可聘用外籍教练,有关聘用手续和要求按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铁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时间、任务目标、薪酬标准和发放办法、权利义务、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国家队对外籍教练要坚持使用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在训练和参赛中发挥外教的主导作用,协调好外籍教练与中方教练的关系,形成合力。
同时,外教也须遵守我国法律和国家队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章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和各训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队选调。
第三十二条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须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优先执行备战参赛任务,在与全国比赛或其他比赛发生冲突时,应服从大局。
第三十三条已列入国际比赛参赛名单的运动员、教练员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须最晚于赛前4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训练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诫勉谈话、罚款、扣减相关运动员或团体国内排名积分、取消
国家队入选资格和出访参赛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停赛1至4年等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修订于2018年6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附件:
国家铁人三项队运动员选拔标准(女子)
附件:
国家铁人三项队运动员选拔标准(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