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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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保护探析
[摘要]上世纪阿根廷曾一度兴起民粹思潮,这股思潮强调通过宏观政策实行收入再分配,以抽象正义的名义,在破坏财产权确定性的基础上剥夺少数人的财产,其中很多私营企业主财产权利遭受重创。文章试图探讨这些私营企业主的权益状况,力图探讨其权利被侵害原因,并借助法理分析其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权力保护的进路,最终试图结合当下中国的现实提供些建议。
[关键词]私营企业主;财产权利;权利保护;正义;民粹
20世纪,庇隆式的民粹主义实践一度在阿根廷流行,庇隆大搞“经济民主”,强调通过宏观政策手段实行收入再分配,或多数人正义的名义,在破坏财产权确定性的基础上剥夺少数人的财产。他在很多场合下呼吁提高工人的福利待遇,要求企业家对工人让步。庇隆大打民意牌,举办“全民公决”。在舆论造势下,小市民的物质诉求被夸张成“民意”,执政者对私营企业课以重税,从而赢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遭受重创。然而,这些做法却迅速得到了大多数平民的支持。这不免引发笔者的思考。
一、私营企业主财产权利受侵害之背后原因
阿根廷民粹下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被侵害,其背后的原因是复杂而多样的,笔者暂就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反观当初深陷民粹主义泥潭中的阿根廷,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社会处于转型期,矛盾日益凸显,而现实却缺乏相应的有效机制加以应对。庇隆将民众间的矛盾归因于贫富差距,一方面加大力气着手民生工程以及扩大福利,使得民心迅速导向政府;另一方面将很多矛盾的根源归结为私营企业主的腐化堕落及对大众的盘剥,从而将矛头对准他们,并通过权力的强制应用来进行反向剥夺。
(二)法治层面的原因
私营企业主群体权利受侵害的本身必然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政府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往往借助于权力来推进,而罔顾公民权利。一方面政府权力脱轨运行,领导人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迅速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往往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另一方面公权力之间无法形成制约,监督机制失灵,无论是议会还是司法机关,似乎都在有意无意地服务于政府。而作为监督机制的最后屏障言论自由,也沦为这场运动的牺牲品。
(三)民主制度的问题
阿根廷的典型民粹主义崇尚“草根民主”,重视底层人民对社会价值、权力结
构的一种政治诉求,这貌似正确,却在实践中走向了极端。诚然,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倘若由于贫富悬殊,社会被割裂成为不同的对立集团,民主就可能会被各种政治力量利用成为鼓动民众的工具,进而侵犯私营企业主这类有产者的权利。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给反动煽动家创造了煽起人们的非理性激情的机会,并可能导致破坏性后果。人们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功利主义思维,往往会默认多数人的决策即正义,但这背后却隐藏着牺牲私营企业主权利和自由的巨大的不正义。
二、财产权利必须被保护
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不能因为多数人的默许而被剥夺,相反它必须作为基本权利而被保护。原因如下:
(一)个人财产权的确立对民主和宪政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个人财产权是保证个人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众所周知,个人自治和尊严已成为当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而个人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没有个人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权利和道德。①
另一方面,个人财产权也是宪政的基石。早在17世纪,哈林顿就指出所有权即产权是一切国家的基础。洛克《政府论》的核心内容也是论证“保护私有财产是政府的目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首要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②同时,财产权还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哈耶克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由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不能保障私人财产权的社会,不可能是民主的社会。③
(二)权利必须被保护也是基于人权的要求
人权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首先,是因为人权是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前提的。其次,人权的普遍性还基于人类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标准。人权是由生命权、物质社会权、精神生活权三个方面组成的,而这些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支撑。
结合阿根廷相关实践,我们发现,很多时候人权会被一些人以民主的名义剥夺。“从表面上看,民主的误读者同样重视人权,而在实质上却因把‘多数人权利’视为政治制度安排的根本目标,在漠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中也就否弃了人权的终极价值。” ④这其实是以形式上的、部分的人权代替实质上的人权,是对人权普遍性的否定。
(三)权利必须被保护也是基于正义的要求
阿根廷政府在推行其“经济民主”政策时曾一直以自己获得了多数民主的支
持作为自己行动的合法性理由,他们认为保障大多数草根利益符合“社会正义”。事实上他们误读了正义的含义。
关于正义,诺齐克曾作过精彩的论述,他构建了“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该链条由三个命题构成,即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如果个人通过非法获取或转让持有,为了保证整体持有正义,就必须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对非正义持有进行矫正。⑤依据该命题,诺齐克挑战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诺齐克看来,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正义的、正当的,则他最终即使富可敌国,也不应受指责和剥夺。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应当作为道德的“边际约束”来对待,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⑥
哈耶克也曾对“社会正义”的观念加以否定。他认为,社会正义实际上就是要求结果平等,而这种平等与法治和自由是不相容的,因为法治要求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因此“任何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⑦哈耶克并没有否定“正义”观念,但他把正义视为遵守正当行为规则的观念,而当下这种正义观念正被“分配正义”、“社会正义”的要求所替代,对遵守规则的关心逐渐让位于对财富分配结果的关心。⑧三、权利如何保护
民粹主义偏好“向下的平等”(托克维尔),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此类人权利必须被保护。
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少数人,这类特殊的少数人更需要消极意义的保护,因为这类群体更追求的是禁止反向歧视、权利不被侵害,这其实是要求对公权力进行制衡,然而从历史角度看,任何政治制度都无法完全防止恶行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存在张力,于是权力制约一直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民主政治权力制约的主要模式,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让单纯的权力制约模式的弊端显露无余,因为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下,权力机构之间往往形成“大合唱”的局面。为此托克维尔提出市民社会制约权力的论题。
(一)市民社会之形成
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完全分离。在此基础上的市民社会是个多元的利益集团,多重利益的指导下使得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人不会联合在一起,也就很少会形成对少数人的压迫,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法律上得以体现,进而对国家权力有效制衡。⑨
为此要发展新闻出版和舆论,借助于各界理性人士的分析,能及时制止整个群体大众的不理性倾向。其次要发展非政府的自治组织或者社团。它们的独立存在为政府权力的失控和民主制度下多数的暴虐的扩张提供一个缓冲的空间。
(二)公民意识之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