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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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儿童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根据我国国情分析,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我国相较于其他同等国家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近几十年我国已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我们得承认在儿童权益保障的这条路上是没有终点的。我国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童工、留守儿童、家庭暴力等方面,当然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很明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把孩子权益重视起来,可以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指导下,完善立法,利用好法律的武器保护好儿童权益。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治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律修养,争取全社会都能做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关键词:儿童权益保障、童工、家庭暴力、留守儿童、

儿童权益保障这个话题早已是老生常谈了,但是由于社会现实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所以每一年许多学者都会围绕这一个话题进行各种讨论和研究。笔者根据以往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自己的思考对这一话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儿童是全人类发展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梁启超就曾经针对少年儿童写过一句话,“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志则国志”,突出的说明少年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儿童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方向。然而,在每一种社会形态当中,在每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儿童权益受到侵害都一直存在,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志则国志”国度里,儿童权益保障更是一个热门话题和关注重心。近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儿童权益保障便成为一个无论是在普通老百姓间还是学者间的谈论的热点。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

为儿童的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以及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便成为我国国家建设和全社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人口大国,儿童问题便在世界当中显得尤为突出,我国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法律建设方面都存在着不足,同时我国又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保护儿童权益既是履行履行《宪法》和《儿童权益保障法》等一些法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

一、本文主要从童工、教育、家庭暴力、健康成长等方面粗浅分析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反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有这几个问题做的分析和探讨。

1、许多落后地区童工现象仍然很常见。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得使适龄儿童辍学经1商、务农或做工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早在1973年,国际劳工2组织便通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要从事肯能危害到人身健康、安全和道德工作,必须年满18周岁。96年时国际劳工组织又通过《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其中规定将一些利用童工的形式作为犯罪【1】。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于禁止招用童工都有明

【1】新华网王雪梅《世界儿童权益保护大事回顾》2009年11月05日 【2】《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7月23日

确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的一些落后地区,包括部分东部城市招用童工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并常常伴有各种侵害,甚至侵害生命。人民时评《谁给了童工沉重的童年?》介绍了四川凉山的许多孩子作为童工被卖进工厂里做工,大部分都是12至14岁左右,干着与自己的体力不相符的工作,而且要经常加班到深夜,吃的住的都很差,我们不禁在想,是谁造成了他们过早的成为“工人”?,这篇文章报道这些孩子都是大山里出来的孩子,他们的父母都靠种地为生,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山地又贫瘠,再加上父母又不重视孩子的教育,所以许多孩子便过早的辍学,离开家到远离家乡的东莞去做工【2】。他们的受教育权我们在此先不做过多的评论,单就说他们的年龄和承重的工作,就是在侵害他们的权益。可想而知我国的童工现象不止这一例啊!童工现象所反映的是社会转型时复杂的经济、政治、观念、社会结构的失衡,特别是聘雇差距导致教育、社会保障资源分布不平衡,而这些不平衡则进一步的撕裂着社会。这也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人享有受3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是相当完备的。但是在实质层面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实质平

【3】正义网杨凯卫郑加志《儿童权益保护的四个误区》

等还有在完善,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有规定不分民族家庭状况和宗教信仰,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平等,但是由于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教学质量和受教育条件却是严重的不平衡,继而也就显现在孩子的受教育权上了。还有一些进城务工子女上学受到限制,有的学校直接拒收进城务工子女,有的则要求他们交大量的借读费,在实质上也是教育不平等的表现。受教育并非仅指学校教育,也指家庭教育,现在许多地区的一些父母都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务工,一些孩子便成了留守儿童,他们大部分是跟着自己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或许是其他的亲人,然而他们的这些亲人在孩子教育这一方面成效却是很低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只重养不重教”,因此一些孩子由于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便可能养成不好的习惯甚至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3】。而着一些则因为他们的父母常年不在身边,无法享受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的指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的关注和呵护,思想道德教育上造成缺失,在学习上遇到问题不能及时的得到父母的帮助,所以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实质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川仁寿县对2000名打工买个子女抽样调查发现,48%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4%成绩中等偏下,有数据表明,半数留守儿童表示他们最苦恼的是学习题目难,不4知该向谁请教。正如我前面所说的他们大都跟随祖父母合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这种隔代教育弊端很明显,很多爷爷奶奶的水平还不如这些孩子。因此在他们的教育上作用并不大。

【4】法制报陈丽平《6龄童被火钳老烙屁股妇联呼吁修法追责父母》

3、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权益未得到重视。虽然我国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要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益,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各种不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很难等同。第一、张志胜律师认为少年儿童有限医疗问题为得到重视,许多地区的医院仍没有做到未成年人就医的医药费减半,以及少儿药品专门生产、专门销售的目标为达到。第二、在一些情况下,少年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完备的救助制度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对于那些强迫儿童乞讨的行为不能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针对少年儿童的家庭暴力的救助,不仅仅是把他们解救出来,更需要做好后续工作,如他们的以后的家庭抚养和教育。“婷婷事件”讲述的是一个6岁的小女孩遭受父母的虐待,而在追究她的父母责任时,法律却出现空白,法律忽视了针对孩子的家庭虐待的特殊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受能力和亲情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和其近亲属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犯罪,在”婷婷事件“中,之所以婷婷受侵害被发现的如此的晚和这个有着很大的关系【4】。让我们设想如果婷婷被父母虐待的事情能够早日发现并采取措施,婷婷就不会遭受那么大的侵害了。家庭暴力导致的不只是身体的伤害、疼痛和伤残,也会引起儿童心理精神障碍,生长发育落后等问题。第三、一般都会认为保护孩子是父母的事情,这是严重错误的,他不只是父母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条规定,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对未成年人的补充责任。

二、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国采取的措施和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新趋势,笔者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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