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预付帐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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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帐款管理规定
第一版
1. 目的
为加强应收、预付账款的管理,加速企业资金的回笼,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防止呆滞账款的发生,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含应付款借方余额)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应收和预付帐款的部门和个人。
3. 术语
往来帐: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
4. 职责
4.1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的管理和对帐。
4.2供应部门负责应付款的管理和对帐。
4.3 设备处负责设备预付款的管理和对帐。
4.4 基建处负责基建预付款的管理和对帐。
4.5财务处负责往来帐的监督和考核。
5. 工作程序
5.1应收款、预付款的事前管理
5.1.1 发生应收和预付帐款的部门在同客户单位发生往来业务前,必须事前调查和了解客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取得客户单位的基本概况,财务和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基础资料。
5.1.2业务人员对分管的客户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向分管领导、财务处反馈信息。
5.1.3购销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具体执行《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5.1.4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和齐全,特别是购、销价格和收、付款方式、发票的开具必须明确清楚。
5.2应收款、预付款的事中管理
5.2.1各部门业务人员必须按照客户单位建立台帐,掌握所分管客户的销售及收款情况,台账应登记单据号码、开出发票情况以及货款回收情况和月末欠款情况。
5.2.2业务员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货款催收,收到的货款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
涉及物资抵帐的同时做好记录并报企管处。
预付款项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5.2.3业务人员收到客户单位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交财务处,不得坐支和挪作他用。
严禁业务人员截留客户单位货款。
5.3应收款、预付款的事后管理
5.3.1对账工作的管理
5.3.1.1应收款、预付款发生以后,业务人员必须及时加以催收或开具发票,定期做好与客户单位应收款、预付款余额的核对工作,每半年取得一次对账回单(必须由对方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5.3.1.2业务人员每月与财务处会计进行核对并书面签字,对发现异常情况,财务会计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报告。
5.3.1.3财务处按月编制应收款、预付款明细表,发送到“公用信息”销售处、供应处、设备处及有关部门文件夹进行核对,每半年向客户单位发送一次对账函,发现差错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和调整,做到与业务单位帐帐相符。
5.3.1.4对于应收、预付账款帐龄达3个月以上未发生变化的,由财务处给有关部门发放“报账通知单”。
(格式见附件)
5.3.2业务人员交接工作的管理
业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事先办理好交接工作,具体移交工作要求如下:
5.3.2.1办理移交的业务人员必须处理好正在办理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5.3.2.2办理移交的业务人员必须编制移交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并由接收方确认签字。
5.3.2.3接收的业务人员接交后,对以前发生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呆滞账款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3.2.4对应收账款实行第一责任人制。
谁经手的业务谁负责,发生呆、坏帐要追究有关责任。
6. 考核
6.1.1发生呆、坏帐按《销售承包合同》执行。
6.1.2不按时开具、报销发票的按公司《奖金考评规定》执行。
6.1.3不按规定预付款的按公司《奖金考评规定》执行。
7.相关文件
7.1.1《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7.1.2《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7.1.3《销售承包合同》
7.1.4《奖金考评规定》
8.质量记录
8.1.1《报帐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