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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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于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推进我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更好的保障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60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2006年11号专题会议纪要《关于落实市委常委会2006年第1号会议纪要精神》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管理。由开发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住建局名义负责开发区内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并主动接受市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督。委托内容如下:

1 全部委托内容:

1.1 负责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2 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上限值的核准、竣工决算备案及造价纠纷的调处等工作;

1.3 负责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

2 部分委托内容:

2.1 对开发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2.2 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资料的审查受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受理工作,并负责在受理初步设计审查资料时,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协议;

2.3 负责开发区内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调查处理建设项目的违法违章行为;

2.4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对审批合格的建设项目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5 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受理、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备案;代理征收劳保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三条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1 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开发区分局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开发区分局监督方案设计的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过程及中标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1.2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开发区分局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并在开发区分局的监督下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

2.建筑市场执法。开发区分局负责开发区内建筑市场的日常巡查,并对开发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

3. 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设项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由建设单位向开发区分局提交,经开发区分局依据相关法规审查后备案,作为工程报建的必要材料。

4. 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招标和签定施工、监理合同后,向开发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并提交登记资料和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资料。开发区负责代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派监督人员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5. 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监理)招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及缴纳相关规费后,向开发区分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资料。开发区分局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

6. 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向开发区分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文件。由开发区分局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并报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开发区分局要建立“绿色通道”。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听证、限期办结制等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审批。

第五条开发区分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并以市建设局名义制作行政审批文书。开发区分局不得将市建设局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对不接受市建设局监督或违法实施委托职权、越权审批的,市建设局将依法收回委托权或部分委托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区分局自行承担。

第六条开发区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查)和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市建设局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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