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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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符、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一、任何单位经依法批准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补划的耕地面积、数量、质量要经过农业、土地等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后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三、各乡(镇、区)要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对减少的要限期在当年内补划,补划面积经过县农业和土地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核定为补划。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程序和保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补划程序要符合相关规定。

4、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补划数量和质量不低于所占用耕地的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批。

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条将本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存在基本农田闲置、荒芜现象,未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正常、有序进行规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及监督检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本行政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及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季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发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应及时制止,如造成破坏的应责令当事人纠正并进行跟踪监督。

4、每年10月份之前组织一次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情况的自查,并迎接上级有关单位检查,乡镇要检查所有的侏护片块,县级抽查20%的村。

5、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

6、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和举报电话,严格保护标示牌及相关基本农田保护设施的安全、完整。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权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个人可随时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3、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规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的“五不准”要求:

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坎)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四条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农业生态园”

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对不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活动,可以保持现状,但必须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恢复农业作用,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七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三级备案制度,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要分别备案到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应认真对照基本农田保护图,确定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以及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要立案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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