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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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

(2014年版)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肠道病毒属A组肠道病毒引起的发热出疹综合征,主要感染病原体是肠道病毒71型(enterovirus 71, EV71)和柯萨奇病毒A16型(Coxsackie virus A16, CV-A16),近年来CV-A6和CV-A10感染也呈现上升趋势。手足口病发病人群以5岁及以下儿童为主,同一儿童可因感染不同血清型的肠道病毒而多次发病。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主要出现发热,口腔疱疹或溃疡和/或手掌、足底等部位出现皮疹。然而,少数患者可出现无菌性脑膜炎、脑干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脑脊髓炎、神经源性肺出血或肺水肿、心肺功能衰竭等重症表现,且病情进展迅速,部分重症患儿可引发死亡。我国于2008年5月2日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报告的丙类传染病。监测结果发现,2009年以来我国每年报告100-200万手足口病病例,1-3万重症病例和数百例死亡病例,而多数重症患者与EV71感染有关。手足口病在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和死亡数排位中均位列前5,给我国儿童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随着防控工作对疾病监测要求的逐步提高,现行手足口病监测系统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⑴各地执行重症病例的诊断标准不一,难以对临床严重程度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⑵全国所有区县均开展轻症病例的病原学监测,监测质量难以保证;⑶未掌握标本采集数、肠道病毒检测结果阴性数以及未检测数,无法全面准确估计手足口病病例中的病原体分布特征。

为促进手足口病的科学防控,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手足口病监测,特制订2014版监测方案。新版监测方案主要具备以下特点:⑴细化重症病例的诊断标准,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监测;⑵增加地市级哨点监测,提高监测质量;⑶开发“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全国监测数据,提高数据利用效率。自

本监测方案执行起,《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中关于监测部分内容同时废止,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继续执行。

一、目的

(一)阐明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时间、地点、人群分布和临床严重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二)阐明我国各省、市、县手足口病中EV71、CV-A16和其他肠道病毒病原构成的动态变化,为预测预警严重程度较重的地市或区县提供依据。

(三)掌握EV71和CV-A16的基因型和基因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掌握非EV71非CV-A16其他肠道病毒的优势血清型别和变化规律。

(四)掌握手足口病暴发疫情的规模、特点和处置情况。

二、监测病例定义

(一)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定义参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中的诊断标准。

1. 临床诊断病例

(1)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2)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3)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4)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2.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确诊。

(1)肠道病毒(CV-A16、EV71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

(2)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CV-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

(3)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CV-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4)急性期血清EV71或CV-A16IgM检测阳性。

(二)重症手足口病

定义为出现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并伴有以下任一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或循环系统并发症:无菌性脑膜炎、脑炎(包括脑干脑炎)、脑脊髓炎、急性迟缓性麻痹、肺水肿、肺出血,或心肺功能衰竭。

上述并发症的定义分别为:

1.无菌性脑膜炎:发热,伴头痛、呕吐和/或脑膜刺激征,不伴有意识改变,脑脊液检查结果符合病毒性感染的表现,脑脊液细菌培养阴性。

2. 脑炎:意识障碍,包括嗜睡、昏睡、昏迷、癫痫发作、肌阵挛、或局部颅神经受累症状,脑脊液检查结果符合病毒性感染的表现,脑脊液细菌培养阴性。

3. 脑干脑炎:出现肌阵挛、共济失调、眼球震颤、动眼神经麻痹,或延髓性麻痹。

4. 脑脊髓炎:急性起病,出现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并伴有上述脑炎的临床表现。

5. 急性迟缓性麻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6. 肺水肿/出血:出现呼吸窘迫、心动过速、呼吸急促、肺部啰音和粉红色泡沫痰,且胸片显示肺部单侧或双侧浸润,但无心脏增大表现。

7. 心肺功能衰竭:出现心动过速、呼吸窘迫、肺水肿、外周循环障碍,胸片检查可发现肺充血,超声心动图有心肌收缩力下降的表现。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重症和死亡病例监测

1.监测病例

监测病例包括临床诊断的:(1)手足口病的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2)年龄≤5岁的脑干脑炎病例。对于不具备做腰部穿刺开展脑脊液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对监测病例神经系统并发症的诊断可仅依赖于其临床表现。

2.病例发现和报告

发现监测病例的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收集病例基本信息及发病和就诊信息(附表1),并将相应信息在24小时内通过“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最后收治重症病例的医疗机构在病例出院或死亡后48小时内,还应通过该系统补充填报附表1 中的“疾病严重程度和临床结局”和“ELISA血清学检测”。手足口病病例的传染病卡片内容将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自动推送至“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因此,若发现重症手足口病病例,填报机构应先在“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该病例,再进行附表1的数据录入,且传染病卡片已报内容不需重复填报。

为避免重复报告病例,如已报告的重症病例转院治疗,转出医疗机构要通过“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操作“转出”。接受医疗机构要通过上述系统对该病例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并操作“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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