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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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
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居住
用地
公共
设施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商
贸
办
公
、
科
教
卫
生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普
通
危
险
品
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平方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XX0平方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的规定执行。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层为低层;~层为多层;~层为中高层;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