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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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
第一,廉政公署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廉政公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工作,廉署专员直接对特首(回归前是港督)负责。廉政公署不属于公务员系列,不受公务员条例约束,也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指示和控制。香港法律赋予廉政公署极大的调查权:有权进入任何政府楼宇,要求任何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人员答复与职责有关的任何问题,出示与职责有关的任何文件;有权调查与涉案人员有关的任何账目、保管箱及银行与公司簿册;有权要求任何人士出示调查所需的任何资料或物品,同时提取有关记录的副本或扣押有关物品;经廉署专员同意,可进入并搜查任何公共机构及其使用的办公场所,并可将其中任何人士扣留至搜查完毕,必要时可使用武力。此外,廉署办案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和物质设备保障。正是这种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廉署能够独立自主地办案,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和掣肘,从而高效、有力地打击贪污犯罪。
第三,完善而严厉的反贪立法。香港政府注重通过立法来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从1948年的《防止贪污条例》,到1955年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再到1974年的《防止贿赂条例》,香港已经建立起一套严厉而完善的反贪法律体系。在香港法律中,贪污罪等同于内地的贿赂罪,而内地的贪污罪在香港则归到了盗窃罪里。由于贪污犯罪比其他犯罪更隐蔽,特别是一些犯罪行为假手他人进行,使调查取证工作更加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廉署调查员不必查实受嫌者的具体贪污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而又不能作出圆满解释,就可以贪污罪提起诉讼,由法庭审判。此外,法律对于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如节日、家庭喜庆),接受什么人(如至亲、亲戚、深交或普通朋友)的礼物,都有明确的规定,超过限额即属违法。为保障无辜人士免受恶意诬告,《廉政公署条例》还明确规定,若有人故意向廉署做出虚假或错误的举报,便属违法。
第四,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廉署的监督约束机制分为外部与内部两个系统。廉署的外部约束机制,主要是指香港立法和行政两局属下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它主要负责受理、审查对廉署人员的有关投诉,然后向廉署专员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同时,还负责考察廉署工作程序是否有缺陷,并提出修改意见。廉署内部的监督系统由廉署专员直接控制,这一系统的成员身份是保密的,他们密切注视着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这个系统是如何运作的。这种内部秘密监督
系统的存在,使廉署工作人员处于一种互相监督的状态下,从而大大减少了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此外,香港较为成熟的公务员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银行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等,也为廉政公署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是香港廉政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