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证监保监三会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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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稽查办案工作的有效进行,规范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办案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三会对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大型非经常性、专题性现场检查、稽查、取证及办案等项目而安排的专项项目经费。

稽查办案经费由三会会本级及省级派出机构统一安排。地市级派出机构不安排该项目经费,同一地市内的日常检查工作所需费用通过基本支出解决。

第三条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项目支出专款专用原则。三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开支范围使用稽查办案经费,不得调整用于基本支出;非稽查办案人员或稽查办案人员非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稽查办案费中列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开支。

(三)要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稽查办案经费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核和报批程序。

(四)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遵循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会会本级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开支范围、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稽查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三会会本级及其派出机构稽查办案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查证费、办案设备租赁费、房租费用、会议费、审计咨询费以及托管费。其中,在稽查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应在正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在此列支。

差旅费是指稽查办案人员到外埠和境外检查、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通讯费是指在稽查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等。

交通费是指在稽查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车辆修理费等。

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是指稽查办案人员因在办案过程中不

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餐而在外用餐的补贴;夜餐费是对稽查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点钟以后的夜餐补贴。

查证费是指稽查办案人员需到境内外进行调查、取证发生的查证费用,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时支付的资料费和提供给证明人的有关费用。

设备租赁费是指在稽查办案时所需的设备在会本级及派出机构无法解决又急需的情况下,临时租用设备的开支。

房租费用是指在稽查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根据切实需要在机关以外租用临时办案用房所发生的租房费用。

会议费是指稽查办案人员为所办案件进行组织和布置工作而举行的专项工作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会议室租金以及其他费用。

审计咨询费是指在稽查办案过程中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顾问等参与办案所支付的费用。

托管费是指三会为处置金融机构风险采取行政性监管行为,专门支付给托管机构用于托管工作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稽查办案发生的上述费用,应按下列经费开支标准和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稽查办案人员到外埠出差,或到境外调查、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讯费:稽查办案期间发生的固定市话费、长途电话费、传真费、上网费等按有关规定凭单据报销。

(三)交通费:在稽查办案期间,所需办案车辆原则上由会本级和当地派出机构安排。在会本级和当地派出机构确实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乘坐出租车而发生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可凭单据报销,要从严掌握;在稽查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修理费,凭有关凭证据实报销。

(四)工作误餐和夜餐费:根据办案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向办案人员发放。

(五)查证费:稽查办案人员在境内、外调查、取证时,为取证发生的资料费凭单据报销;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一定费用的,应按有关规定和会领导批准要求从严掌握。

(六)设备租用费:稽查办案所需的设备,原则上应从会本级和派出机构现有的设备中调剂解决,如调剂不能满足办案需要又急需的,可以临时租用,所需费用凭单据报销,但必须严格控制租用时间和数量。租用的设备,应在办案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七)房租费用:为了保证稽查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办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会本级、派出机构内部无法调剂解决专案组办案用房时,可以在外租房。包租用房每套每天按150元掌握,最高不超过200元(仅限于部级领导),租房数量和时间必须从严掌握。

(八)会议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审计咨询费:因案情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办案的,其参与办案人员开支标准参照三会稽查办案人员的开支标准,费用由聘请单位予以报销。审计业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托管费: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内控制度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三会会本级及派出机构要建立稽查办案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财政部备案,包括专项经费的立项与申报、批准与执行、决算与评估等。

第八条三会每年所需稽查办案经费,由会本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会在编报预算时,应将详细的年度检查和办案计划,以及相应的经费测算情况一并上报。

第九条稽查办案费纳入三会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管理,按案件及费用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条三会会本级在预算分配时可预留一定比例的稽查办案费,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案情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三会会本级及其派出机构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稽查办案经费预算执行的监督。稽查办案费年终如有结余,按《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三会会本级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稽查办案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审核程序,建立和完善经费台账登记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三会派出机构稽查办案经费的预算编报、内控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要根据《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三会派出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财政部负责对三会稽查办案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或非经常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三会年度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三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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