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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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行为,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
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海事执法证”)的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海事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海事执法证是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各项海事
执法工作的唯一法定执法资格证明和执法身份标志。
第五条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海事执法人员资格
第六条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海事法制工作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持有
海事执法证。
第七条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条件,并具备下述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含)文化程度;
(二)参加中国海事局规定的适任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
(三)符合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经历;(四)经执法部门鉴定合格、法制部门考核合格;(五)经人事部门批准,系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在编的海事执法人员。
第八条拟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合格。
专业培训和适任考试,直属海事系统按照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执法人员考任制实施指导意见》和《直属海系统执法人员适任资格考试与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地方海事系统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
海事局的规定,完成总时间不少于5天(或40小时)年度法制培训。
海事执法人员的年度法制培训,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统一组织,由执法人员所在的海事局负责实施。
年度法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制教育,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精通海事执法实务的学习和训练,水上安全和环保教育,海事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调查等)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初次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
(一)具有大专以上海事类或者相关专业学历的,在相应的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2个月,但累计已有2
年以上相应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前述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6个月;
(二)具有大专以上非海事类或者相关专业学历的,在相应的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
年以上相应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前述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三)非水网地区地方海事系统的海事执法人员,确实达不到本条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局同意并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文化程度要求,但在相应的海事执法岗位的见习资历不得少于30个月。
第三章海事执法证的发证与换证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海事机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海事执法证:
(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海事执法资格条件;
(二)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事执法资历或见习资历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于从事海事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海事执法证,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执法证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鉴定意见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后,由所在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进行初审,再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进行复审。
各级海事局的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海事执法证申请人是否具备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法制部门应当建议上报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直属海事系统的海事执法证申请,由海事执法人员所在的直属海事局统一报批;地方海事系统的海事执法证申请,由海事执法人员所在的省级地方海事局统一报批。
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国海事局办理海事执法证审批手续,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二)。
中国海事局对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的海事执法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海事局颁发海事执法证。
第十四条海事执法证的发放范围是:
(一)各级海事处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二)海事政务中心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三)Vts中心担负交通管理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
(四)海事巡查执法队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五)各级海事局机关执法部门、法制部门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六)各级海事局的局领导。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见习人员。
第十五条对于执法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但尚需或者正
在执法部门进行海
行政执法见习的,若其在5年内满足见习要求并经所在执法部门鉴定合格,有关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海事执法证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通过海事执法人员适任考试,但尚不属于海事执法证发放范围的非执法岗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由直属海事局法制部门、省级地方海事局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若5年内,人事部门或者组织部门履行相应手续将其安排在海事执法岗位上,有关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海事执法证报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