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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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职责,规范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类型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2、村民委员会会议;
3、村民代表会议;
4、党员大会;
5、村民大会。
第三条职责任务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一般每
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
3、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发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计划、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
4、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
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发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
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
产生的决议决定。
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
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则: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
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
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
3、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
4、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5、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情况;
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团结协作的情况。
7、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七条评议考核程序
1、评议考核对象述职;
2、与会人员发表评议意见;
3、进行民主测评;
①驻村指导员发放民主测评表,讲明有关注意事项。
②参评人员填写《村级两委班子民主测评表》和《村干部民主测评表》。
③收回民主测评表,汇总公布测评结果。
4、由乡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班子考核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村干部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评议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奖惩、任用直接挂钩,严格按规定兑现绩效工资。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落实各项激励保障措施,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评议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谈话戒勉,及时指出缺点和不足,限期整改;对评议考核为不称职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对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村干部,除依法予以调整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明确村民代表工作职责,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原则上每村村民代表15至30人。其中:妇女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10%。
第四条村民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村民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坚决拥护并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3、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集体事务,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公益事业;
5、遵守代表纪律,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服从代表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选举产生,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推选产生。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