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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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比表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比表 新医院会计制度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 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 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 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 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 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 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 计
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 各
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包
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 (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 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医院会 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 用。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便 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 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 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 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 的前提下,
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 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 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
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医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
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 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 之外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医院不得随意打乱重 编。 (三)医院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 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 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 告
:
口 :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
法、真实 和公允的财务报
日医院会计制度
号, 号, 口。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米用权责发生制 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 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