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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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设计院,设计了一座体育馆,外观
造型独特,富有美感。
⏹试问:我们工大设计院可否就体育馆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该设计虽然造型独特、富有美感,但不属在产业上批量生产、
通过机械方法重复再现的产品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因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本章案例一: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
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答案: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根据《专利法》
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
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
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司考题: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
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方法)
⏹2)举证责任不同:《专利法》第61条(很重要)
第61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部门可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
明创造;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区别:不同点:1)保护客体不同: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产品。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确定形状:固定的三维结构。3)创造性不同: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4)审批程序不同: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审登记”制度。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2)审查制度相同; 3)保护期限相同。
区别:1)实用新型是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方案。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3)目的不同:实用新型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外观设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目的。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本章案例1:某医学院成立了CWG医疗仪器研究课题组,甲负责课题组的组织召集后勤协调等;乙负责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和收集、保管;丙负责打印、撰写、排版等文字处理;丁负责临床试验;戊提出了
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在准备就CWG医疗仪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在谁是发明人、申请人的问题上存在有争议。
那么谁是CWG医疗仪器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呢?
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丁负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丁也是发明人。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CWG医疗仪器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第一种情形。因而,申请人应为某医学院。申请被批准以后,某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案例:张工程师在职时,甲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品,2008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开发任务;退休1个月内张某与乙工厂签约,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开发,开发成功后乙工厂享有制造权,专利申请权归张某。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2009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甲研究所得知后,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当乙工厂制造高压阀门专利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声
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合同,乙工厂受到影响。于是乙工厂起诉,以与张某签约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
研究所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