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9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CIF和CFR术语,并 采用信用证结算 货、证、运、款四个环节
出口合同履行基本程序:
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合同履行。 备货 商检 合同 托运 送货到码头 保险 催审证 通关
装船
出口核销和退税
制单结汇
银行的审单时间
• 一般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 日
付款或拒付
• 单据符合应按规定期限付款 • 如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一般应先与进口商 联系
• 如果不符点不严重,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 如果不符点较复杂,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 – – – 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 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 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一、准备货物
注意事项: • 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等应符合合
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 货物的包装及包装标志应符合合同及 信用证的规定; • 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 限相适应。
• 按照国际贸易法律的一般原则,卖方所交货物 的品质和包装除了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 一致外,还应按情况承担默示的合同义务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
• 在规定时间内开证 • 注意事项 1、L/C的内容应完整自足; 2、L/C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3、按时开证;不宜早、不宜晚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5、修改信用证:延展装运期、延展L/C有效 期、更改装运港口等。
修改信用证
•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修改通知书受益人 • 在受益人告知接受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仍 然有效 • 如果收益人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则取决于其提交的单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审证:由银行和外贸公司共同负责
• 审核信用证收到的途径 • 审核内容
• • • • 开证行的资信与背景; 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是否有限制性或保留条款 专项审核
– – – – –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 信用证的金额 有效期、有效地点、付款期限; 交货期、交单期 分批装运和转运
改证:
•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通知行 受益 人
四、制单结汇
(一)制作单据 • 要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 – – – – – – 汇票 发票 提单 保险单 包装单据 产地证明书 检验检疫证书
(二)交单结汇
出口结汇的方式:
• 收妥结汇 • 定期结汇 • 出口押汇(买单结汇)
即国际上银行通常使用的“议付”做法
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 修改内容应一次性提出
• 收到修改书做出接受或拒绝通知
• 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 信用证修改书与原证附在一起
三、安排装运
(一)托运 程序: 1、外运总公司根据各口岸提出的要船计划,制 定月度海运出口船期表(内列航线、船名、船 期、重容吨和装卸港),分发给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在货证齐全后,即办理托运,填写 托运单递交外运公司作为定舱的依据; 3、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确定装运船舶; 4、在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 舶
• 改单或改证 • 凭保议付 – 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存在问题,声明如开 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货款,同时电请开证人 授权开证行付款; • 表提或电提 – 议付行将单据存在的问题通过信函、电传或传真 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征询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的 意见,同意付款或拒付; • 跟证托收 – 单据严重不符,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则办理托 收业务。
(二)投保 • 逐笔投保 • 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 买卖合同规定投保
(三)报关(通关)
报关分四个基本环节: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说明: • 除海关特准外,一般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 海关申报。 • 报关单分:白 色—一般贸易 粉红色—进料加工贸易 绿 色—来料加工贸易 黄 色—出口退税
– 适合通常用途和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的特定用途
• 适合通常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和“可转销性”。 • 适合特定用途的目的必须得到买方的通知
–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
二、落实信用证
催证
• 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 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促开证 • 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 如发现对方资信不好或行情有变,应催促开 证
(四)装运
• 船舶抵港前,将已清关货物存放指定仓 库或货场 • 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 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 • 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根据实际情况签 发大副收据 • 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海运提单
(五)发装运通知
• 方便买方准备付款、办理进口报关和接 货 • 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 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口岸、装 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
二、安排装运
租船订舱
• 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 通知卖方
催装
• 保证船货衔接
三、保险
预约保险
• 签定“预保合同” • 常用
逐笔投保
• 接到卖方发货通知后,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四、审单和付款
银行的审单责任
• 审单后如果认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 行应立即付款或承兑。 • 按国际惯例,付款行对外付款后无追索权, 因此应认真审核单据。
五、进口报关
申报
• 申报时限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
查验 纳税 放行
六、检验和索赔
注意事项: • 确定索赔对象:卖方、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 提供索赔依据: • 确定索赔金额
– 受损价值+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利息等;
• 必须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 向卖方索赔:合同规定期限或2年之内; – 向运输公司索赔:货到目的港后1年内; – 向保险公司索赔:货到目的港后2年内。
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CIF和CFR术语,并 采用信用证结算 货、证、运、款四个环节
出口合同履行基本程序:
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合同履行。 备货 商检 合同 托运 送货到码头 保险 催审证 通关
装船
出口核销和退税
制单结汇
银行的审单时间
• 一般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 日
付款或拒付
• 单据符合应按规定期限付款 • 如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一般应先与进口商 联系
• 如果不符点不严重,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 如果不符点较复杂,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 – – – 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 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 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一、准备货物
注意事项: • 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等应符合合
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 货物的包装及包装标志应符合合同及 信用证的规定; • 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 限相适应。
• 按照国际贸易法律的一般原则,卖方所交货物 的品质和包装除了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 一致外,还应按情况承担默示的合同义务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
• 在规定时间内开证 • 注意事项 1、L/C的内容应完整自足; 2、L/C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3、按时开证;不宜早、不宜晚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5、修改信用证:延展装运期、延展L/C有效 期、更改装运港口等。
修改信用证
•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修改通知书受益人 • 在受益人告知接受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仍 然有效 • 如果收益人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则取决于其提交的单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审证:由银行和外贸公司共同负责
• 审核信用证收到的途径 • 审核内容
• • • • 开证行的资信与背景; 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是否有限制性或保留条款 专项审核
– – – – –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 信用证的金额 有效期、有效地点、付款期限; 交货期、交单期 分批装运和转运
改证:
•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通知行 受益 人
四、制单结汇
(一)制作单据 • 要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 – – – – – – 汇票 发票 提单 保险单 包装单据 产地证明书 检验检疫证书
(二)交单结汇
出口结汇的方式:
• 收妥结汇 • 定期结汇 • 出口押汇(买单结汇)
即国际上银行通常使用的“议付”做法
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 修改内容应一次性提出
• 收到修改书做出接受或拒绝通知
• 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 信用证修改书与原证附在一起
三、安排装运
(一)托运 程序: 1、外运总公司根据各口岸提出的要船计划,制 定月度海运出口船期表(内列航线、船名、船 期、重容吨和装卸港),分发给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在货证齐全后,即办理托运,填写 托运单递交外运公司作为定舱的依据; 3、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确定装运船舶; 4、在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 舶
• 改单或改证 • 凭保议付 – 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存在问题,声明如开 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货款,同时电请开证人 授权开证行付款; • 表提或电提 – 议付行将单据存在的问题通过信函、电传或传真 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征询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的 意见,同意付款或拒付; • 跟证托收 – 单据严重不符,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则办理托 收业务。
(二)投保 • 逐笔投保 • 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 买卖合同规定投保
(三)报关(通关)
报关分四个基本环节: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说明: • 除海关特准外,一般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 海关申报。 • 报关单分:白 色—一般贸易 粉红色—进料加工贸易 绿 色—来料加工贸易 黄 色—出口退税
– 适合通常用途和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的特定用途
• 适合通常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和“可转销性”。 • 适合特定用途的目的必须得到买方的通知
–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
二、落实信用证
催证
• 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 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促开证 • 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 如发现对方资信不好或行情有变,应催促开 证
(四)装运
• 船舶抵港前,将已清关货物存放指定仓 库或货场 • 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 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 • 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根据实际情况签 发大副收据 • 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海运提单
(五)发装运通知
• 方便买方准备付款、办理进口报关和接 货 • 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 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口岸、装 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
二、安排装运
租船订舱
• 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 通知卖方
催装
• 保证船货衔接
三、保险
预约保险
• 签定“预保合同” • 常用
逐笔投保
• 接到卖方发货通知后,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四、审单和付款
银行的审单责任
• 审单后如果认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 行应立即付款或承兑。 • 按国际惯例,付款行对外付款后无追索权, 因此应认真审核单据。
五、进口报关
申报
• 申报时限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
查验 纳税 放行
六、检验和索赔
注意事项: • 确定索赔对象:卖方、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 提供索赔依据: • 确定索赔金额
– 受损价值+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利息等;
• 必须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 向卖方索赔:合同规定期限或2年之内; – 向运输公司索赔:货到目的港后1年内; – 向保险公司索赔:货到目的港后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