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赁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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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9月18日,原告鑫成某公司与被告梁某签订一份租机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洛阳牌14T压路机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5000元,暂租2个月。同日,原告将洛阳牌14T压路机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压路机后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机协议期满后,被告一直没有返还压路机,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提出异议。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协议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洛阳牌14T压路机,被告接收后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租机协议期满后,被告仍占用压路机,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机协议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机协议解除后,被告应该返还洛阳牌14T压路机给原告。被告接收压路机后,一直未支付租金,至原告起诉时,已拖欠16个月租金,按协议约定每月租金5000元计算,共拖欠租金80000元。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机协议;2、被告应返还洛阳牌14T压路机给原告;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0000元。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租机协议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一直占用压路机,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机协议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租机协议已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解除租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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