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徐振才代理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精彩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xx律师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盗窃罪、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xx 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年龄较小,属于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而且在归案后积极退赃、退赔,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在8年以下有期徒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对公诉机关提起的盗窃罪罪名有异议,不应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该案件系侵占xx公司的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xx系公司的员工,在公司里是担任看电脑、记损耗表的职务,而且xxxxxx三个人组成一个车间小组,完成整套工序,试想如果他们中没有做报表记录的,他们也不会通过私扣公司财物来达到侵占的目的,被告人xx作为门卫,也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来帮助其他共同被告人完成该犯罪过程的,他们是通过从事一定的工作,利用工作之便达到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从构成要件上讲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及时向公司值班长报告所犯案情,并且随后由其处长带着其到公安机关主动自首,积极供述其所犯得全部罪行,为案件的尽快侦破提供了有利的帮助,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四、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同时犯罪动机也不是xx提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辩论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某网络暴力事件为背景,探讨网络暴力责任的认定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某系知名网络作家,因其在某小说中描写了乙某的负面形象,导致乙某遭受网络暴力。
乙某不堪其扰,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辩论双方正方:主张甲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反方:主张甲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某在小说中描写乙某的负面形象,属于捏造事实,对乙某的名誉造成损害,侵犯了乙某的名誉权。
2. 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性: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甲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网络上,但其侵权行为对乙某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某作为网络用户,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言论自由:甲某作为网络作家,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他人进行批评。
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可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他人名誉的损害。
2. 侵权责任的认定:甲某在小说中描写乙某的负面形象,但并未捏造事实,也未对乙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
甲某的行为尚不构成侵权。
3. 网络暴力的责任承担:网络暴力行为的责任承担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而非网络用户。
甲某作为网络用户,其行为并非网络暴力的直接原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辩论总结在本次辩论中,双方就网络暴力责任的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方则认为甲某享有言论自由,其行为尚不构成侵权。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文章属性•【案由】职务侵占罪•【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之职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不限于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劳务活动。
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
正文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杜德海,福建省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
辩护人:李明全,福建省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贪污罪,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聘为福建省厦门市象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门卫后,利用其负责检查、看管象屿保税区海关验货场内集装箱货柜之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厦门象屿南光五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寄存在海关验货场的3个集装箱货柜,货柜内装有“华隆”牌多元酯加工丝(即涤纶丝)1860箱。
货柜、货物以及连同盗走的3个车架,共计价值659878元。
张某某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监守自盗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构成贪污罪。
张某某、黄某某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材料、取赃笔录、退赃笔录、估价报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临时劳务合同、储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承包经营协议书、验货场操作规定、厦门市物价局收费批复、被窃货柜的缴费卡、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自行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验货场内的货物由象屿保税区管理,张某某所在的储运公司只负责收费、放行,不核对谁是货主。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
最近,中山市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案情披露,被告人在担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多次侵占公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面对这样的指控,被告人的家属找到了一名资深的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首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认为被告人存在的罪行和量刑并不相符。
据律师介绍,被告人在贪污之前一直是一位廉洁的干部,其犯罪行为是在个人生活压力和家庭矛盾的影响下所犯下的错误。
此外,被告人也积极认罪悔过,能够积极赔偿损失等等,这些都应该在判决中得到适当的考虑。
律师还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的问题进行了反驳,并在庭审中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而精准的辩护。
最终,法院根据律师的辩护和被告人的表现,判决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但其犯罪行为系累犯,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通过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法律地位和判决结果,同时也可以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维护公正正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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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北京市【裁判时间】2015-04-2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
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
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
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作者:————————————————————————————————日期:2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伟,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浙江快威电脑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电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杭州信达电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通信产品展贸中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家住杭州市翠苑1区8幢57号 702室。
1998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
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忠良,浙江杭州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雄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杭西刑初字第 9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沈雄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春尧及高晓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伟及其辩护人颜忠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2月17日,浙江快威电脑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建行杭州市分行营业部贷款8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沈雄伟利用其快威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50万元人民币划至杭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杭州市信达电子技术公司归还欠款,该款至今未能归还。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沈雄伟利用其浙江通信产品展贸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截留杭州东海技术开发公司、杭州宏讯无线寻呼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仁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龙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给展贸中心的房租、展位费、广告费等计人民币161172元,并将该款划入其个人开办的杭州信达电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已有。
案发后赃款被如数追回。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疑难刑事辩护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刑法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案情:小王是某超市保安,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
在2011年11月1日凌晨和同年12月15日凌晨,小王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9万余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券。
后小王被抓获。
办案机关针对小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小王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律师评析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
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
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
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其行为若是多次,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小王在担任超市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遂不能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故其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定罪量刑。
【职务侵占罪辩护】韦某侵占420万元,戴律师代理获最低刑
【职务侵占罪辩护】韦某侵占420万元,戴律师代理获最低刑
韦某系某公司的出纳,每天经手大量公司资金出入,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韦某在澳门赌博将自己的积蓄输光后,便打起了公司资金的主意,其先后取出公司资金420多万元,并将其全部挥霍。
案情简介
韦某系某公司的出纳,每天经手大量公司资金出入,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韦某在澳门赌博将自己的积蓄输光后,便打起了公司资金的主意,其先后取出公司资金420多万元,并将其全部挥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韦某提起公诉,量刑意见为八年以上。
韦某亲属找到戴律师并要求代理。
▲办案思路及心得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容易将其搞混淆,律师如果能准确判定此罪与彼罪,可以为代理工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戴律师接案后,先后与宝安区经侦大队、检察院、法院沟通,多次会见韦某,认为韦某不是单纯的侵占公司财物为己有,然后去赌博;而是在赌博的过程中,先将自己的财物输光,为翻本而暂时用公司的钱财,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性
的犯罪行为。
职务背后广泛存在的官僚力量及利益驱动使得中山职务
侵占犯罪日益倍受重视。
在中山职务侵占犯罪中,被告人有可能将其财产移交到贪污中,
即使是仅仅由非法行为行为获取的一部分财产,也是可以被审判的。
此外,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也可能涉及到滥用权力的行为,这也是可以
被定罪的。
因此,当被告人涉嫌中山职务侵占犯罪时,该案件的辩护将会成
为关键。
被告的律师将会努力替被告人开辟一条路,为他辩护,以确
保合理的审判结果。
辩护律师将面临许多挑战,首先,需要合理地了解该案件,把零
散材料结合在一起,分析其对案件的影响,然后,辩护律师将会运用
其逻辑思维以及丰富的经验来开辟适当的空间以促进案件的正常进行。
辩护律师需要认真了解被告人的状况,例如被告人是否有掏腰包买官的情况,是否有渎职行为等等,然后才有可能为其进行辩护,以争取较为合理的判决结果。
为了增强辩护的效果,辩护律师可以运用一系列的抗辩技巧,包括进行质询,理智分析,提出客观的解释,以及表达自身的观点,以获得尽可能佳的结果。
以上都能帮助被告人保住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有助于保证正义。
总而言之,中山职务侵占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其辩护也非常重要,当被告人涉嫌中山职务侵占犯罪时,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凭借仔细的分析和准确的抗辩技巧,为客户争取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和权利。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检察官和陪审团成员:我谨代表我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对此提出辩护,以证明我对职务侵占罪无罪的事实。
我深切理解这个法庭和陪审团对于正义的追求,以及保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的法治精神。
在此,我希望能够透过我的词辩,能让您们对本案产生更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下面我将就我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的各项指控逐一进行分析和回应。
首先,我被指控在任职期间将公款挪用用于个人开支。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个人占有或转移公款的意图。
相关资金的使用,是基于正常的机构开支需要。
我在任职期间,一直秉持着谨慎,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来进行公款的支配和使用。
任何资金的支出都经过了相关审批流程,履行了合规程序。
我相信,台账和相关文件将能够证实我对公款使用的正当性。
同时,我也会找到证人证实我的合法使用行为。
其次,我被控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利益。
我保证并郑重声明,我在公务上从未有过这样的行为。
我一直遵循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务与个人利益的分离。
任何我所做出的决策都是在团队的指导下进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对于公务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兢兢业业和尽职尽责的,决不会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职权。
第三,针对我被指控的贪污行为,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个人获取公款的动机。
贪污的本质是个人利益的追求,然而我在任职期间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我对于公款的使用一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未将公款转移到我个人账户中,也未用于我个人的奢侈消费。
我对自己的为人和道德底线深感自豪,公款的使用都合乎规定和道德要求。
最后,我希望强调的是,我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是毫无根据的。
所有的指控都只是基于推测和推理,并缺乏真实的证据和事实支持。
我相信,事实是能够证明我无罪的。
我和我的律师团队将全力辩护,通过证据和相关的证人证言来证明我对职务侵占罪无罪的事实。
我重申,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也没有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
我的行为一直遵循着法律法规,同时注重执行公务与个人利益的分离。
重庆律师张智勇释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重庆律师张智勇释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始人,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后就开始潜心研究刑事辩护领域,并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
1999年初,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带头放弃高收入的经济官司而专做刑案,也成为西部数万律师敢吃螃蟹的第一人,一支真正专业化刑事辩护的高素质刑辩队伍就此形成;据悉,这也是西南地区第一家专做刑事辩护的重庆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大律师以无罪辩护成功而著称。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他一次次力挽狂澜,拨云见日,帮助身陷绝境的当事人重获新生。
张智勇律师称,刑辩律师业务是律师业界最有价值也最具挑战性的律师业务。
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人的自由和生命,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刀尖上的舞者,在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环境下,要全面放弃报酬丰厚的民商事业务而转向不来钱的刑事辩护,确实需要太多勇气。
为专注刑事辩护张智勇律师曾舍弃50万律师费。
就是凭着一种近乎殉道者的赤诚和执着,张智勇大律师演绎着自己精彩又波澜壮阔的刑辩人生之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
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词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侵占的财产等因素分析张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有意义;张某某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未侵犯公司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判决刑罚。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在深入了解案情、详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自行认罪,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张某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是,对认定的数额有异议,我们认为,张某某等人侵占的为不良品,不良品如何处理、其价值如何确定,我们都不得而知。
同时,张某某的犯案金额远没有这么巨大,因此,我们不认可控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张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先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同时张某某是一个社会责任感极强的人,富有爱心,在1998年至2002年间,张某某曾三次无偿献血、一次无偿捐献血小板。
如今,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经济压力过大,是他此次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
他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
而家庭里经济来源却少之又少。
加之父母常年卧病在床,花销巨大。
张某某的父亲罹患肺癌,已经多次入院,如今,张某某锒铛入狱,其父焦虑之下,旧病复发,但由于无钱医治,只能坐视病情恶化而毫无他法。
今天张某某在这里开庭接受审判,本应卧床休息的老父亲仍坚持来到现场,他一方面希望儿子能洗心革面,痛改前非,老人家更希望,法庭能对张某某从轻发落,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一线生机。
二、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具有坦白情节。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
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
近日,中山市一名职务侵占犯罪的被告正接受律师的辩护。
据了解,这名被告曾在担任公职人员期间,通过滥用职权的手段,侵占了公共财物。
在此次庭审中,辩护律师主要针对被告的罪行事实、证据和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辩护。
律师首先指出,被告的罪行事实并不明确。
虽然被告在职务上确实有过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但具体涉及到的金额、时间等细节并不清楚。
因此,律师认为需要对这些事实进行澄清和证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律师还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了质疑。
律师认为,目前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比如,某些证据可能存在偏差或失实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而且,公诉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最后,律师还对被告的量刑提出了异议。
律师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虽然确实存在,但并不足以构成严重的罪行。
因此,律师建议对被告进行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理。
以上是中山职务侵占犯罪律师辩护的相关内容。
虽然案件尚未宣判,但律师的辩护可以为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供保障。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侵占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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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法律意见在涉案贷款业务中,张俊杰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股东不是职务,监事范围不包括放贷等业务,因此,张俊杰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龙海城公司的借款业务中,张俊杰自己提供了借款资金,作为出借人收取利息,也和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一、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所谓利用股东,监事职务之便,进行侵占,完全于法无据。
股东,不是法律上的职务;监事,根据其职务范围,只能监督,不管审批放贷和收取利息,因此,和其涉案的贷款业务,是无关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要求侵占的财物是基于职务行为而支配或控制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要求张俊杰是基于其职务而侵占了小贷公司的利息。
张俊杰不能认定为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
即便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和监事,根据其职务,也无法决定贷款利率和收取利息。
小贷公司的股东只是一个身份,并非职务,正如在股票市场上买了一股中国银行的股票,你不能说,自己担任了中国银行的职务,一审判决显然闹出了笑话。
关于监事,根据《章程》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见,小贷公司监事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监督,并没有审批资金或决定放贷等。
因监事只是监督职权,没有公司经营管理职权,所以《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的归入权中,不包括监事,而只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侵占的财产等因素分析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有意义;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侵犯公司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判决刑罚。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范俊峰律师、陈亮律师担任****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属于从犯1、本案犯意是****提出来的,并且其他五人也是刘所带来。
2、作案工具大力钳、货车等均是刘安排准备的。
3、犯罪实施过程也是刘负责安排的,特别是被告人****是在案发过程中受刘的安排而让他人安排货车放行,并删除录像资料。
****并未与刘事先预谋,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小。
4、****之所以按照刘的安排去做,主要因为刘是其上司,碍于面子及工作因素。
5、涉案赃物转移、销赃、分赃均与****无关,其自始自终并未分得任何款项。
6、本案的犯意、实施、工具准备、销赃、分赃等行为,被告人起的作用极小,因此属于从犯,并且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应该更大一些,毕竟他起的作用太小。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1、林是属于典型的一般自首,且在案发后很久一直在后悔之中,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藏身之处时主动投案。
2、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3、根据刑法的规定,****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行为本身比较轻微,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应该大一些,这样也会昭示更多的在逃人员自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死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等。
▲一、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1、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4、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5、以死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6、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7、以其他法定理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1、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2、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4、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5、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精品】辩护词精选:一起被判无罪的职务侵占案
辩护词精选:一起被判无罪的职务侵占案辩护词精选:一起被判无罪的职务侵占案辩护思路辩护人在第一次介入此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此后诉讼进程的复杂多变超出预想。
对先后出现的推诿管辖、重复审查起诉、无立案起诉和超期羁押等问题,辩护人先后多次通过当面交谈、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与三级四个检察机关交换意见。
辩护人意识到,办案机关的这些行动实际表明一种态度,即交办的案件不够起诉标准,更达不到定罪的标准。
关于第一次起诉涉及的挪用公款事实,辩护人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所谓被挪用公款的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下属公司,而是与国有企业脱钩、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而司法机关委托所作的企业性质鉴定并不真实。
因此,在提出程序问题的同时,也就实体问题与公诉机关多次交换意见,最终该案被撤回起诉。
就第二次起诉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来看,主要有两个争议点:李某某名下这200万股份是不是真正的公司股份?发生的转让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通过深入分析案卷、多次调查取证以及对公司法实务的研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所在企业人员所讲的“岗位期权股”是一种不规范的称谓,实为非上市公司的一种激励方式,应为“岗位股”,实际属于“干股”,其本质上只是一种分红权益,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以出资方式获得的具有股权特征的“股份”,所以无须支付股权转让款;所谓实行的“岗位期权股方案”,是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属于公司行为,而在工商部门所作的股权变更登记,是一种法律保证方式,同时也是为解决公司的空置股权问题。
就此案的辩护来看,有三点值得总结:坚持对办案机关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保持高度警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努力取证,力争取得关键书证和重要证人的证言;研究公司法和公司实务,结合新证据把关键问题讲清楚。
辩护词(一审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关于行为的客观方面1、《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而是其所在公司的单位行为。
职务侵占40万缓刑案例
职务侵占罪,侵吞公款几十万辩护判缓刑案例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38岁(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原北京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东城区,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2011年5月2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总队行政罚款十元。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燕芬、代理检察员李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马忠华、孟晓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身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收取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客户洗碗机租赁费和清洁剂承包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账的方式,相继侵吞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555287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案发后,部分赃款已退赔。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等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作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收取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客户洗碗机租赁费和清洁剂承包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账的方式,相继侵吞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555287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被告人赵某已通过家属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yyyyy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
又参加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在zzzzzzzzzzz有限公司盗取aaaaaaaaaa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持有异议。
1、被告人xx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利用了其“职务之便”,因此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行为方式方面有一定的重合。
也即,盗窃行为既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辩护人经过对案卷材料的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x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疑利用了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其中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的权力,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
至于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作为zzzzzzzzzzz有限公司的qqqqq,其职权在于检验生产车间内产品的质量。
因此,其进入生产车间,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是其工作权限和工作职责。
其进入企业生产车间的行为并不是利用其对企业环境熟悉等有利条件而秘密混入的,而是依据其职责权限进入生产车间,对其有权接触并暂时掌管的rrrrrrr进行质量检验。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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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