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专信号机设置及点灯控制原则(2010.06.2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客运专线信号机设置及点灯技术原则
1.适用范围
1.1.本技术原则适用于:
(1)仅开行动车组的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客运专线)信号机设置及点灯控制。
(2)以车载信号为行车凭证的客运专线(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与以地面信号为行车凭证的线路(区间设通过信号机)相衔接的车站(以下简称:衔接站)信号机设置及
点灯控制。
1.2.工程设计、设备研发、运用及维护均应遵照本技术原则执行。
2.信号机设置及点灯控制
2.1.客运专线应在车站设置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调车信号机、进站预告标。区间无岔站信号机、线路所信号机参照执行。
2.1.1.进站信号机设置位置应符合现有相关规定。进站信号机采用“黄、绿、红、黄、白”七灯位矮型信号机(图一)。当矮型进站信号机设于线路右侧时,定型配置的三、四灯位机构换位,使红灯位于线路侧。
2.1.2.出站信号机设置位置符合现有相关规定,同时宜距对应警冲标55m。出站信号机采用“红、绿、白”三灯位矮型信号机(图二),信号机点灯并显示进行信号时,须保证站间区间空闲。
2.1.
3.根据需要设置进路信号机,设置位置应符合现有相关规定,信号机机构参照客运专线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
2.1.4.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图三),常态为一个蓝色灯光。正线上无特殊需求不设调车信号机。
图图
图图图图图
图图图图图
图图图图
图图图图图
图图
图图图
图图图图图
图图
图图图图图图图
图图图图图
2.1.5.在进站信号机外方900m、1000m、1100m处应设置预告标,预告标外形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并就近安装在接触网杆上。
2.2.车站同一进路相邻两架信号机间设置距离应满足以地面信号机显示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安全运行的要求(最高运行速度:80km/h)。
2.3.当联锁办理经道岔侧向接车进路且进路上道岔均为18号及以上时,进站信号应按“黄闪黄”逻辑控制处理。
2.4.当联锁接收到列控中心发送的“降级显示”时,原进站信号的“黄闪黄”显示应降级为“双黄”显示。
2.5.车站、衔接站联锁设备根据需要按咽喉设“点灯按钮”和“灭灯按钮”两个自复式按钮,“灭灯按钮”应设铅封。当未办理进路时,按压“点灯按钮”+对应信号机列车按钮或“灭灯按钮”+对应信号机列车按钮可点亮或熄灭对应的信号机的红色灯光。
2.6.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常态为灭灯。
2.6.1.当为车载设备故障或未安装ATP车载设备的列车办理相关进路时,应首先将对应信号机点亮后再办理进路。
若进行点亮信号机操作前对应进路已经建立,联锁应不能点亮信号机并给出提示。操作员应先进行“取消进路”或“人工解锁”,待进路解锁后,再进行点亮信号机及办理进路的操作。
2.6.2.当ATP车载设备故障修复需恢复正常办理进路时,应首先将对应信号机红灯灭灯后再办理进路。
若进行熄灭信号机操作前对应进路已经建立,联锁应不能熄灭信号机并给出提示。操作员应先进行“取消进路”或“人工解锁”,待进路解锁后,再进行熄灭信号机及办理进路的操作。
2.7.进站信号机点亮并办理了接车进路(含引导)或向股道进行调车作业时,对应进路股道上的顺向出站信号机自动点亮红色灯光。
2.8.出站信号机点亮并办理发车进路(含引导)时,应检查站间区间轨道空闲条件后点亮允许灯光。
2.9.车站(不含衔接站)同时办理同一股道的接车、发车进路时,联锁应对进路上信号机的点灯控制状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不一致则不能办理。
2.10.列车越过点亮允许灯光的信号机时,该信号机应显示红色灯光;进路首区段正常解锁后,该信号机灯光应自动熄灭。
2.11.经点亮的信号机办理列车进路后,除进路正常解锁外,只有通过按压“灭灯按钮”+对应信号机列车按钮才可熄灭对应信号机灯光。
2.12.出站兼调车信号机用于调车时,调车进路建立后信号机应点亮白色灯光。调车车列全部越过信号机后点亮红色灯光,调车进路第一区段解锁后灯光熄灭;股道留有车辆时,调车进路第一区段出清后信号机点亮红色灯光,解锁后灯光熄灭。
2.1
3.立折发车进路或调车进路解锁且股道出清后,原接车或调车时点亮的出站信号机红色灯光应自动熄灭。
2.14.信号机应点亮允许灯光(绿灯、黄灯、双黄灯、黄闪黄灯)时,因点灯电路故障或灯丝断丝,信号机点亮红灯。
2.15.信号机应点亮红白灯光时,因点灯电路故障或灯丝断丝,信号机点亮红灯或灭灯。2.16.信号机应点亮红灯时,因点灯电路故障或灯丝断丝,信号机灭灯并不转移显示。
2.17.联锁操作终端应根据信号机点亮状态进行显示。
2.17.1.当地面信号机处于灭灯状态时,显示形式在现有4显示自动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图形基础上增加“×”进行显示。
2.17.2.当地面信号机应点亮时,按现场实际设置的信号机图形进行显示,有灯丝断丝报警时,对应信号机应闪烁。
3.衔接站信号机设置及显示
3.1.衔接站应按现行相关规定设置进站信号机,与客运专线区间线路衔接的进站信号机(仅
接动车组)常态灭灯。
3.2.衔接站内以接发动车组为主的股道应设置客运专线用“红、绿、白”三灯位出站信号机,常态灭灯;其它股道按现行相关规定设置五灯位出站信号机。
3.3.客运专线与采用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线路的衔接应以绝对信号机作为边界。对于从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线路向客运专线运行方向,该绝对信号机应常态着灯。
3.4.衔接站同一咽喉有两个及以上发车线路方向时(均为仅开行动车组的发车方向除外),各出站信号机均应按照现有规定设置进路表示器。
3.5.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列车应禁止越过处于灭灯状态的信号机。
3.6.由常态灭灯的进站信号机,向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车场及股道接车时:
3.6.1.对于以车载信号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进站信号机保持灭灯状态。
3.6.2.对于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列车,经“点灯”操作后点亮进站信号机红灯,办理接车进路。
3.7.由常态着灯的进站信号机,向仅开行动车组的车场及股道接车时:
3.7.1.对于以车载信号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进站信号机显示执行现有相关规定,对应接车进路终端的出站信号机保持灭灯状态。
3.7.2.对于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列车,经“点灯”操后点亮对应接车进路终端出站信号机红灯,办理接车进路。
3.8.由常态灭灯的出站信号机,向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线路发车时:
3.8.1.对于以车载信号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出站信号机保持灭灯状态。
3.8.2.对于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列车,经“点灯”操作后点亮出站信号机红灯。办理发车进路,联锁检查发车进路及站间空闲后点亮绿灯。
3.9.由常态着灯的出站信号机,向客运专线建立发车进路时:
3.9.1.对于以车载信号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办理发车进路后自动熄灭出站信号机红灯,列车越过出站信号机后,出站信号机点亮红灯。
3.9.2.对于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列车,经“点灯”操作后出站信号机维持点亮红灯(操作终端的对应出站信号机闪烁),办理发车进路,联锁检查发车进路及站间空闲,点亮一个绿灯;经“灭灯”操作可将原维持点灯操作取消。
3.10.由常态着灯的出站信号机,向以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的线路发车时,按现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发车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