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国贸实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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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四)发盘的有效期
– 只有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才受其约束
– 规定方法
• 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
–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 注意考虑时差
• 未具体列明有效期
– 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有效
• 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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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甲向乙发盘,愿意以1万美元的价格出售 一台某设备,发盘于9月9日发出,9月17 日抵乙处。但乙早闻甲欲处理此设备,于 9月11日表示愿意购进,问双方是否达成 合同。
– 如果没有规定接受的时间,则必须在合理 时间内表示接受
• 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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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年9月中旬,A公司有一机器设备要出售,向 国外某客户B公司发盘。发盘中介绍了设备情况, 报了价格,并规定发盘有效期为9月底之前。B公 司研究了发盘条件,认为可以接受,但没有向发 盘人表示接受的意向,而是派代理人直接到A公 司所在地办理购买手续并安排接运设备事宜。但 在20日,C公司得知A公司要出售设备的消息, 便派人到现场付款后提货。9月25日B公司的代理 人赶到A公司所在地时,发现所要设备已被他人 提走,便要求A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对此A公司认 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予以拒绝。请问,B 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索赔?并请说明理由。
– 构成还盘的条件
• 表示接受 • 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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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
–还盘的法律后果: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原 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 不再受其约束; •构成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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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
– 例外
• 条件: – 表示接受但有非实质性修改:有关货物价格、付 款、物质 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 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 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 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 件。 – 发价人没有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 知反对其间的差异 •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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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二)构成发盘的条件
•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 ������ 何谓特定人 – ������ 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
» 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 反的意向。 » 商业广告本身不是一项发盘。除非在广告中注明 “本 广 告构 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 付货款 或最先开来 信用证的人”等可视为一项发盘。
– 书面������
•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 效。 • 我国合同法也采取到达主义,还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到 达时 间如何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 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特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 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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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 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农产品,数 量为1000吨,价格为每吨4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 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 内。此外,发盘列明了具体农产品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 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 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 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期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注明:收到信用证两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国际市场 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 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根据《公约》,A公司做法 是否妥当?
• 同一案例中,乙3月15日用航空信发出拒 绝通知,2天后发现该商品价格看涨,认 为接受甲3月1日的要约有利。这时,乙可 以电传立即通知甲:“我3月15日拒绝无 效,现接受你3月1日要约”。电传承诺的 通知只要先于航空函抵达要约人,则拒绝 无效,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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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
• 三、还盘
•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对发价表示 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 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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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六)发盘的失效:对发盘人不再有约束力
–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 – 受盘人拒绝,当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 止。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 –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 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 令或限制措施。 –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 人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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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在一项长期的供货合同中,乙惯常接受甲 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 甲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了一大批货。乙既没 有明确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发货。 这样乙就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 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 单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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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构成接受的条件
• ������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9源自文库
案例
• ������ 我某公司向意大利某商保盘出售农产 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交易必要条件外, 还注明“用新麻袋包装”。在发盘有效期 内意大利商人复电称“接受你方的发盘条 件,海运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 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 格猛跌,意商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 了变更,你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 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出现争 议。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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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撤销
• 《公约》规定,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 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 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 撤销该发盘。 • 《公约》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 效, 则不得撤销:
– ������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 不 可撤销的,如Firm, Irrevocabl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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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接受生效的时间
• 法律后果:合同生效 • 生效时间
– 通知的方式
» 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 ������
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 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发盘人在发盘中要求“立即装运”,受盘人可作出立 即发运 货物的行为对发盘表示同意,这种以行为表示 的接受,在装 运货物时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发盘人须受其约束,不得再撤销其发盘,这对保护已做 出上述行为表示接受的一方的利益是很必要的。否则,如 果在受盘人已经按上述规定发运货物或已支付货款之后, 仍允许发盘人以货物尚未到达货货款尚未收到为由而撤销 其发盘,则做出上述行为的受盘人会遭受很大损失。
– ������ 订约建议不构成发盘,诸如“仅供参考”、 “须以发盘人的最 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 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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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三)发盘生效的时间
– 重要性
• 关系到发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 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 口头
• 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 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环节
3
发盘
• 二、发盘(offer)
– ������ 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 ������
(一)定义
– 根据《公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 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 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达, 即构成发价”。 – 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 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Bid)。 – 法律后果
构成接受。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 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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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
– 还盘总结
• 如果是实质性的变更, 就是拒绝原发盘,于拒 绝通知到达时生效。 • 如果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 如果原发盘人通知拒绝接受变更,则原发盘失效 – 如果原发盘人不通知,则构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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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接受(Accept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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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内容十分确定
– 名称 – 数量 – 价格 其他条款和内容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采 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照公约第三部分的有关规 定予以补充。 如货物交付地点:31条;交付货物的时 间:33条;支付价金的时间:5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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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我国对《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 书面形式的保留 – 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保留,因为容易使 《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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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发盘
• 一、询盘
– 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 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 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 卖方询盘 • 卖方询盘
• 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
– 但如果沉默或不行为与其它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对方 确认沉默或不行为是同一的一种表示,那么沉默或不行为 就可以构成一项承诺,尤其是在双方达成“沉默即同意”的 协议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双方如果在长期的贸易做法 中或通过所采用的惯例来确立沉默或不行为即是同意,则 沉默也可构成一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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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甲3月1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有效期截止 4月1日。3月15日,乙电传告甲:“价高, 歉难接受。”3月20日乙又以同样的通讯 方式通知甲:“接受贵方3月1日报价”。 甲立即复电:“你3月20日确认无效”。 乙诉甲,以甲的要约有效期截止4月1日为 理由,主张确认有效,合同应已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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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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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
• (五)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 (Revocation)
– 撤回
– 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 也 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 同时到达受盘人。” – 发盘人可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 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 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 例:我外贸公司于3月1日用航空挂号信向一香港客 户发盘,预计香港客户将于3月8日收到,如我外贸 公司发现发盘有误,欲撤回发盘,则可用电传等更 快捷的通讯方式于3月8日前将撤回发盘通知送达香 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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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甲于2月1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规定商品 规格、数量及单价,并规定:“若在3月1 日前受不到贵方回复,则视为接受我方报 价”。乙未做任何反应,3月15日甲发来 了要约中的货物,要乙接受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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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甲在2月1日向乙发出询价,指明了所需商 品、数量并提到“若在我方收到你方报价 已走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接受”。 2月5日甲收到报价,2月15日甲告乙拒绝 接受乙的报价。
例:甲6月1日向乙发出一项发盘,规定在6月15日前接 受有效。6月10日甲通知乙撤销其6月1日的发盘。6月14 日乙通知甲接受其发盘。
– ������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
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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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建筑商甲要求乙报1万吨钢筋的价格,并 告诉乙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 标,投标将于6月1日举行,6月15日便可 知道结果。乙于5月20日向甲发出要约, 既未规定有效期,也未表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6月10日,乙电传通知甲撤销要约。 6月15日,甲得知中标后立即电传告知乙 确认要约。双方就合同是否订立发生纠纷。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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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 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 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 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 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 接受的形式
• 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 • 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相关的行 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需发出通知。
– 但必须是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 ������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 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 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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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 件 –������ 无条件接受 –������ 有条件接受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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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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